基層政府職能尚未發生根本性轉變
縣鄉政府承擔著農村基本公共服務最直接的責任。然而,各級地方政府之間的財政關系,包括省、市(地區)、縣、鄉之間的關系,尚未按照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要求完全理順。財政層級過多,使各級政府之間財政轉移支付、財政補貼和資金支出責任很難理順;省、縣財政之間的非直接關系削弱了省級財政通過協調地方財政保障基層公共服務供給的能力 。
基層政府不僅肩負著基本公共服務供給責任,也承擔著領導地方經濟發展的任務,由此擴大地方稅源,增加財政收入。地方政府往往把經濟發展責任當成首要責任,忽視公共服務型政府的改革目標。由于歷史原因,鄉鎮政府仍然聘用大量人員從事基本公共服務的籌資、生產、管理與監督。政府保障基本公共服務并不意味著需要包攬基本公共服務供給的所有環節。它們可以與社會組織合作或與私人部門合作,形成基本公共服務供給的合作伙伴關系。
鄉鎮政府改革對于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至關重要。要降低基本公共服務成本,提高效率,必須加快基層事業單位的改革,把農村基本公共服務當成鄉鎮政府的主要責任。實現這一目標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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