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出版社出版的《國家健康報告》指出,國家政策執行是建立在信息的接收和做出科學決策的基礎之上的,是對信息的反饋過程,這是國家神經調節的最后一個環節,也是影響國家調控能力發揮的關鍵一環。執行過程是以調控為目的,將決策過程所制定的方案變為現實的過程,其本質上是遵循公共政策指令所采取的行動,是為了實現公共政策目標而重新調整公共行為模式的過程。政府執行能力是貫徹戰略意圖,完成預定目標、具體落實政策法規的過程中表現出來的的行動、操作和實現能力及效力。政府執行能力高低在經濟上可表達為政府行政效率的大小和效益的多少;在社會管理上可表達為政府處理社會事務、解決社會矛盾、化解社會糾紛的能力。國家政策執行能力可由國家公共財政能力、財政轉移能力、政策有效實施程度,以及政策實施的法制環境等指標予以直接和間接表達。
財政是隨著國家的產生而產生的,是指國家為了實現其職能的需要,憑借政治權力,在參與國民收入的分配與再分配過程中所形成的分配關系。政府財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反映了政府動員汲取的社會資源占總的社會資源的份額,一定程度上決定了國家支配社會資源的能力。政府財政汲取能力是最重要的國家能力,因為國家只有掌握了必要的財力資源,才能實現其它的國家能力和國家職能。
財政是以國家為主體、體現國家職能和滿足社會公共需要的政府經濟活動。財政既是一個經濟范疇,又是一個政治范疇。政府財政收入主要來源于稅收收入,財政政策是宏觀調控的主要工具,可以對經濟運行實施有效的調控。從發達國家的發展歷程來看,這些國家中央政府的財政汲取能力都是在不斷加強的,政府財政收入占GNP的比重不斷提高。中央政府的財政收入與經濟發展水平具有高度的相關性。財政汲取能力是一種重要的國家能力,在國家的發展過程中起著不可或缺的作用。
財政的收支體現著國家與政府活動的意志和方向。但財政收入的多少與調控的有效性并不是完全對等的,關鍵是有限的資金要發揮最大的效用。在充足的財力收入的前提下,合理利用資金,節約社會公共資源,才能實施最有效的調控,贏得公眾對政府的信賴。政府的財政支出主要包括兩方面,一是行政支出;二是公共財政支出。行政管理費用占財政總支出的比例,反映了政府利用資金的效率。公務員數量占就業人數比例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應政府的工作效率,值得指出的是,公務員比例過高,容易導致政府工作人員中冗員比例增大,降低政府的工作效率,就會使政府財政不堪重負,淪為“吃飯財政”,削弱了提供公共服務和宏觀調控的能力。
政府的主要職能就是管理國家公共事務,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等,因此政府財政在這些方面支出的比例反映了政府財政使用的效率,一定程度上決定了政府調控能力的高低。從某種意義上講,政府的主要作用就是彌補市場機制的缺陷,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即市場機制難以發揮作用的領域。比如通過提供社會保障,社會福利等形式協調平衡各收入群體的收入差距,進行公共建設等。另一個很重要的方面是管理國家公共事務,發揮宏觀調控作用,比如適時有效地進行宏觀經濟調控,維護經濟平穩健康的發展,以及在發生重大自然災害、重大疫情等緊急突發事件的情況下,國家有迅速調動資金進行調控的能力,快速控制事態的發展。
由于地方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以及財政制度的原因,導致地方政府在財政收入方面存在很大的差異,部分地方政府的財政能力非常弱,難以有效的發揮政府職能。這就需要通過轉移支付,平衡各地財政收入的差距。通過轉移支付可以平衡政府之間的財政收入,加強國家整體的調控能力。
政府行使宏觀調控職能需要有健全的法制環境作保障。健全的法制環境對決策者和執行者都能起到約束的作用。在政策執行的過程中,要強調依法行政。一方面法律為政府的行為提供法律依據,保證決策的順利執行,同時也是對政府行為的監督和約束,防止權力的濫用。為了保證政策執行到位,減少人為因素的干擾,必須有良好的法制環境進行監督和制約。建立健全法制環境,首先要求有一套完善的法律體系作基礎,保證政府行為有法可依;在有法可依的前提下,就要確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保證法律實施的有效性。司法系統的獨立性是法律有效實施的基礎,即要求司法機關不受任何其它機關、團體和個人的干涉,依照法律的規定獨立地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另一方面要提高司法系統的效率,加強司法系統監管的力度。在有法律保障的前提下,政府的行為就要以法律為準繩,依法行政,確保政府行為的合法性,保證國家神經調節的效果和力度。
政策能否有效實施,需要多方面因素的協調配合。除了財政支持和法律保障外,還需要關注的就是實施的具體過程,這就涉及到政策實施的主體。一般國家都包括中央和地方兩級政府, 處理中央和地方關系,既要注意統一性,又要注意自主性。中央與地方之間應當建立一種相互依存、相互配合的雙向型良性互動關系。這種良性互動關系要服從一個前提:在統一的不可分割的基礎上,中央政府始終擁有影響決策各要素及決策進程的主動權;地方以相對獨立的地位,擁有處理所轄區域內事務的自主權,同時,中央要保留對這些權力行使過程中的監督控制權。當然不論具體采取什么方式,中央和地方政府集權和分權的最終目的都是為了保證決策的有效實施。
(摘自科學出版社出版的《國家健康報告》 楊多貴 周志田等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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