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中共十六屆六中全會精神,切實解決農村貧困人口的生活困難,國務院決定,2007年在全國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將符合條件的農村貧困人口納入保障范圍,重點保障病殘、年老體弱、喪失勞動能力等生活常年困難的農村居民。在全國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踐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是解決農村貧困人口溫飽問題的重要舉措,也是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內容。做好這一工作,對于促進農村經濟社會發展,逐步縮小城鄉差距,維護社會公平具有重要意義。
一、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目標和總體要求
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目標是:通過在全國范圍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將符合條件的農村貧困人口全部納入保障范圍,穩定、持久、有效地解決全國農村貧困人口的溫飽問題。
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實行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制,按屬地進行管理。各地要從當地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力狀況的實際出發,合理確定保障標準和對象范圍。同時,要做到制度完善、程序明確、操作規范、方法簡便,保證公開、公平、公正。要實行動態管理,做到保障對象有進有出,補助水平有升有降。要與扶貧開發、促進就業以及其他農村社會保障政策、生活性補助措施相銜接,堅持政府救濟與家庭贍養扶養、社會互助、個人自立相結合,鼓勵和支持有勞動能力的貧困人口生產自救,脫貧致富。
二、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和對象范圍
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能夠維持當地農村居民全年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吃飯、穿衣、用水、用電等費用確定,并報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備案后公布執行。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要隨著當地生活必需品價格變化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適時進行調整。
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是家庭年人均純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農村居民,主要是因病殘、年老體弱、喪失勞動能力以及生存條件惡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難的農村居民。
三、農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
農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實行嚴格規范,從農村實際出發,采取簡便易行的方法。包括:
(1)申請、審核和審批;
(2)民主公示;
(3)資金發放;
(4)動態管理四個步驟。
四、農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
農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的籌集以地方為主,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將農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列入財政預算,省級人民政府要加大投入。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要根據保障對象人數等提出資金需求,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后列入預算。中央財政對財政困難地區給予適當補助。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要統籌考慮農村各項社會救助制度,合理安排農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同時,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為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提供捐贈和資助。農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實行專項管理,專賬核算,??顚S茫瑖澜麛D占挪用。[中國(海南)改革發展研究院《新階段改革的起點與趨勢——2008' 中國改革評估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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