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準確定位社會矛盾與社會沖突
要準確把握社會穩定的問題,直接取決于對目前我國社會中存在的種種矛盾和沖突的判斷,包括對所謂群體性事件性質和特點的判斷。
近些年來,社會矛盾和沖突的增加是一個不可否認的事實。僅據媒體上可以查找到的資料,我國群體性事件自2000年的10000起,激增到2004年的70000萬余起。群體性事件的參與人次也從1994年的73萬人次上升到2004年的376萬人次。2004年前10個月,除西藏外,在全國31個省市中,有337個地級市和1955個縣發生過未經核準的100人以上的游行集會活動事件。其中,城市每天發生120至250件,農村每天發生90至160件。2006年1至9月,全國公安機關共處置各類群體性事件179萬起。其中,全國有385萬人次農民參與群體性事件,居各類參與人員之首。其間,規模比較大的群體性事件和暴力性的沖突也時有發生。
盡管上述數字遠不是系統的,還是可以看出我國群體性事件和社會沖突增加的趨勢。但關鍵的問題是如何看待這些矛盾和沖突,如何對這些矛盾和沖突現象進行解釋,如何對其進行準確的定位。
我國近些年來社會矛盾和沖突的增加,更主要的背景是我國的體制改革與社會轉型過程。在市場經濟體制逐步建立,社會隨之轉型的情況下,我國已經進入利益和利益博弈的時代。在這樣一個時代,利益關系開始成為一種最基本的關系。隨著社會結構的分化,利益主體的多元化,不同的階層,不同的群體,甚至不同的個人,開始有了自己的利益。這些利益有的時候是一致的,但在許多情況下又是矛盾的。在這種情況下,基于利益基礎上的社會矛盾和社會沖突,將是我們社會生活中一種常規化的現象,是一種家常便飯?,F在人們講人民內部矛盾問題,所謂人民內部矛盾,在大多數情況下,其實就是這種利益矛盾。應當說,這是定位我國目前社會矛盾與社會沖突的最基本的背景。當然必須正視的是,近些年來,我們社會中的利益關系開始出現相當嚴重的失衡,貧富懸殊在不斷擴大,這是我們面臨的現實挑戰。
這種定位之所以重要,是因為只有準確定位才能正確認識目前我國社會矛盾的性質和特點。要看到,基于不同因素形成的矛盾或沖突的性質和特點是不一樣的。著名社會學家科塞曾經將社會沖突劃分為現實性沖突與非現實性沖突兩種。前者是由具體的問題引起的,并且有具體的目標,因而也是比較容易解決和處理的。而后者則是由更抽象的因素引起的,沖突的目的不是實現某個具體的目標,而是要戰勝對方。就此而言,可以說,由政治因素、意識形態因素、宗教因素、民族因素、文化因素引起的矛盾和沖突,往往是非常劇烈的,也是不容易化解的。因為這些矛盾往往是充滿感情,甚至是你死我活的。而基于利益的沖突大多是理性的沖突,涉及的更多是有無多少的問題,如征地拆遷和移民中的補償標準,勞工權益等問題都是如此。這樣的矛盾和沖突往往是可以用談判、妥協、討價還價的方式解決的,其中演變成足以造成大規模社會動蕩的因素很少。換言之,這樣的矛盾與沖突,與社會政治的穩定,沒有什么直接的聯系。有的利益矛盾看起來好像也很劇烈,也很嚇人,但其實質仍然是利益的問題。
性質和特點不同的社會矛盾與社會沖突,需要不同的方式去解決。當我們進入了利益的時代,當利益矛盾和利益沖突成為我們社會矛盾和社會沖突的基本內容的時候,我們需要形成一種與這種現實相適應的解決問題的方式和制度化安排。但是在現實中,由于對新時期社會矛盾與社會沖突的新的性質和特點認識不足,用過時的思維方式和眼光來看待這種新型利益沖突的現象是相當普遍存在的。人們更習慣于用一種政治化的、解決敵我矛盾的眼光和方式來面對和解決問題。在這種眼光和方式中,正常的利益矛盾和利益表達也被看作是“鬧事”,對利益問題引起的矛盾和沖突,或是將其當作治安問題來看待,或是將其作為政治事件來看待。事情一旦發生,馬上如臨大敵,過度反應是一種相當普遍存在的現象。在這種反應方式中,抓背后的“黑手”,懲治“打砸搶”,成為不可缺少的要素。當然這不是說否認某些群體性事件中確實會有壞人在搗亂,也不是說打砸搶行為不應當受到法律的懲罰,而是說,如果缺少這些要素,有時反倒不知如何來處理這類事情了,只有發現了背后的“黑手”和“打砸搶”,事情的處理才會順手。這說明,我們還沒有形成有效處理新時期社會矛盾和社會沖突的新模式。
這種定位之所以重要,還在于,利益矛盾和利益沖突只有通過建立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利益均衡機制才可能得到真正的解決,而這種機制只能建立在各種利益主體表達權的基礎之上。如前所述,利益矛盾和利益沖突的增多,是我們社會中的一個現實。但面對這個現實的時候,可能會有兩種完全不同的思路的解決問題的方式。一種思路和方式是,嚴防死守,努力將這些矛盾和沖突消滅在萌芽狀態。另一種思路則是,以各種利益主體的表達權為基礎,建立正常的利益表達機制,并用法律的方式對這種機制進行規范。事實上,在利益不斷分化,利益主體越來越多元化的時代,企圖將利益沖突和矛盾消滅在萌芽狀態是不現實的,并且會使自己處于越來越被動的狀態。更重要的是,這種方式會妨礙利益矛盾的解決和利益關系的協調。其實,現在我們將其作為群體性事件加以防范和處理的,有相當一部分就是正常的利益博弈。當我們將這些利益博弈消滅在萌芽狀態的時候,正常的利益博弈中斷了,能夠及早暴露社會問題的機制被消滅了,結果是問題的進一步嚴重化。試想,如果農民工在工資拖欠的問題上有和企業的正常博弈,有表達利益要求的制度化途徑,如果農民工的抗議不是被消滅在萌芽狀態,何至于問題積累到前一段的程度?何至于要總理出面為農民工討工資?因此,我們需要形成解決新時期利益矛盾和利益沖突的新模式,在這種新的模式中,利益的表達權是基礎,制度化的規范和解決問題的制度化手段是保障。[中國(海南)改革發展研究院《新階段改革的起點與趨勢——2008' 中國改革評估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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