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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載安裝Flash播放器專欄 3:全球金融部門改革進展
全球金融危機暴露出金融部門的較大缺陷。一是微觀金融主體不健康。危機前,金融機構資本和撥備嚴重不足,財務信息披露不充分,“影子銀行”業務逃離監管之外等現象普遍存在。二是現有宏觀經濟政策難以防范系統性金融風險。由于缺乏宏觀審慎管理手段,難以通過實施反周期的宏觀經濟政策來熨平經濟周期,也缺乏手段來減少出現問題的系統重要性機構對整體經濟的沖擊,保持市場穩定。三是金融基礎設施有待完善,對金融市場的有效監管和信息披露不足,存在大量的交易對手風險。
2010年,根據G20領導人峰會要求,金融穩定理事會(FSB)和有關國際標準制定機構積極制定了關鍵性的金融改革動議,包括巴塞爾協議III(即提高資本的質量、一致性和透明度并建立全球流動性標準)及降低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道德風險問題的政策建議等。主要國家已取得顯著進展。美國于2010年7月通過金融改革法案,歐盟正在加快立法進程,日本完善了相關制度,英國新政府也大刀闊斧地推進金融部門改革。
一是強化資本和流動性要求。美國監管當局于2010年1季度出臺了有關融資和流動性風險管理的機構指引。歐盟委員會正在修改《資本要求指令》,計劃于2011年年底前通過立法程序。
二是構建宏觀審慎政策和制度框架。美國將建立金融穩定監督委員會,對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制定更為嚴格的資本要求、杠桿水平等。歐盟建立了歐洲系統性風險委員會,負責監測和評估系統性風險,實施宏觀審慎管理。日本國會于2010年5月通過《金融商品交易法修正案》,強化對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監管。英國聯合政府5月20日公布施政方案擬授權英央行負責宏觀審慎管理。
三是解決“大而不能倒”機構和跨境處置問題。美國金融改革法案規定,金融穩定監督委員會在極端情況下有權直接拆分對金融穩定存在威脅的金融機構;聯邦存款保險公司(FDIC)負責實施破產清算程序。歐盟委員會強化對“大而不能倒”機構的監管及危機處置原則。英國2009年2月通過的《銀行法》建立了“特殊處置制度”法律框架,授予有關當局處置倒閉銀行的政策工具并建立新的銀行破產和管理程序。
四是完善場外衍生產品市場交易。美國金融改革法案要求大部分金融衍生品通過交易所交易并通過清算所清算;要求銀行將信用違約掉期(CDS)等高風險衍生產品剝離到特定子公司;限制大型金融公司自營業務,銀行投資對沖和私募基金的總額不得超過基金資本的3%,也不得超過銀行一級核心資本的3%。歐盟將建立統一的中央對手方法律框架、清算標準化合約要求和交易信息庫立法等。日本在《金融商品交易法修正案》中規定了對場外衍生品交易實行集中清算以及交易信息的保存和報告制度。
五是分擔金融改革成本。美國金融改革法案要求立即結束問題資產救助計劃并將聯邦存款保險公司的保險費率由1.15%上調至1.35%。歐盟委員會同意各成員國制定對金融機構征收稅費的制度,將于2011年初提出關于危機管理措施、工具和銀行處置基金的立法建議。2010年6月,英國政府宣布將于2011年1月1日開征銀行稅。
六是強化會計準則。美國證監會(SEC)將于2011年決定是否將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制定的標準運用于美國發行人適用的財務報告體系。日本金融廳企業會計審議會于2009年6月發布《關于采用國際會計準則的意見書(中期報告)》,提出了采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IFRS)的路線圖。在改革薪酬做法上,美國金融改革法案授予上市公司股東對于公司高管薪酬和“黃金降落傘”事宜擁有非約束性投票權。英國金融服務局于2010年初出臺新規定,針對年薪超過100萬英鎊的雇員,要求其總薪酬的60% 必須在接下來的3年中遞延支付。
七是加強對沖基金監管。美國金融改革法案要求對沖基金和私募基金在SEC以投資顧問的名義進行注冊,資產規模超過1.5億美元的公司必須接受監管。歐盟委員會于2009年4月提出《另類投資基金管理人指令》,在歐盟層面建立全面、有效的對沖基金監管框架。日本金融廳將在金融商品交易法基礎上進一步擴充要求注冊的對沖基金,以及對沖基金在資產運用過程中有關風險管理狀況的報告事項。2010年7月起,對沖基金必須在英國金融服務局注冊并接受監管。
八是加強信用評級機構的監管。美國金融改革法案要求在SEC內部設立信用評級機構監管辦公室。歐盟委員會2010年7月公布信用評級機構監管法案修訂稿,提出由歐洲證券及市場監管局統一監管歐盟境內的信用評級機構。日本國會于2009年6月通過《金融商品交易法修正案》,要求信用評級機構進行注冊。英國金融服務局從2010年7月開始,要求所有信用評級機構在FSA注冊并接受監管。
主要經濟體金融改革方案對我國有積極的借鑒意義,結合我國國情,下列問題需要重視。一是要搭建宏觀審慎管理框架,防范和化解系統性風險。目前,中國的金融監管框架仍側重于微觀審慎監管,難以及時、充分地監測系統性風險并立即采取行動。因此,需搭建宏觀審慎管理框架,開發宏觀審慎管理政策工具和手段。二是須加強對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監管。首先需要明確如何衡量金融機構、市場以及工具的系統重要性,然后在各相關制度安排上形成合力。三是需要建立處置大型金融機構的制度安排,特別是建立存款保險機構,在完善市場約束的同時將央行最后貸款人職責從機構處置風險兜底的被動角色中擺脫出來,提高國家金融安全體系抵御風險的能力。四是要加強對信用評級行業的監管。在加快信用評級行業監管立法的同時,研究確立信用評級業監管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