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2004年,公證工作服從服務于黨和國家的工作大局,為維護社會穩定、推動經濟和社會和諧發展、促進對外開放做出了積極貢獻。全國年辦證已連續6年超過1000萬件。我國公證事業的各個方面都有新的發展。公證立法進程進一步加快,《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草案)》已由國務院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公證法》配套規章、規范性文件起草工作正式啟動;公證改革穩步推進,改革思路進一步理清,要素式公證書改革試點工作有新的突破;公證法律服務不斷拓展與規范,業務發展的政策導向進一步明確,現場監督公證專項規范活動取得明顯成效;公證隊伍職業化建設繼續推進,公證管理干部培訓工作得到加強,“兩結合”公證管理體制進一步健全和完善。但也應看到,推動公證立法和深化公證制度改革,仍然面臨相當繁重的工作任務;規范公證法律服務,特別是規范公證服務秩序,還有一些突出問題亟待解決。
2005年,《公證法》有望出臺,它將對新中國公證事業的發展進行全面的系統總結,以法律形式構筑起中國特色公證制度的基本框架,為未來公證事業的發展提供切實的法制保障。2005 年公證工作的指導思想是:認真貫徹黨的十六大和十六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按照全國司法廳(局)長會議要求,在全國公證隊伍中部署開展教育規范樹形象活動,學習、宣傳和貫徹、落實公證法律法規,依法、全面規范公證工作,努力提升公證隊伍素質和公證服務能力,提高公證質量和信譽,提高公證的公信力,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提供優質、高效的公證法律服務和保障,開啟我國公證事業發展的新局面。
一、發揮公證職能作用 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提供公證法律服務和保障
公證是一項國際通行的預防性法律制度,公證工作預防糾紛,化解矛盾,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重要。公證工作既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組成內容,也是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建設力量。必須進一步發揮公證職能作用,努力促進經濟和社會協調、健康、可持續發展。
1、積極引導公證工作為經濟建設服務。發揮公證代表國家對民商事行為進行間接、適度干預的優勢,積極引導公證工作服務于國家和地方重點工程和項目建設,介入國有企業改革、金融和房地產等領域,為加強和改善宏觀調控、保持經濟平穩較快發展提供服務和保障;積極引導公證工作在更大范圍內、更高層次上為各類市場主體參與市場活動提供服務,防范交易風險,確保交易安全,維護市場秩序;在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和振興東北地區等老工業基地戰略,促進中部地區崛起,支持革命老區、少數民族地區、邊疆地區和其他地區加快發展中,進一步發揮公證服務和保障作用。認真做好公證為農業、農村、農民服務工作。
2、進一步推動公證工作為依法行政服務。引導公證工作參與政府民主決策、政府采購等過程,切實保證公開、公平、公正。依法履行公證審查職責,為政府有關部門辦理登記等提供事實依據。
3、努力促進公證工作為維護社會穩定服務。認真開展遺囑、繼承等傳統公證業務,重點規范現場監督、保全證據等公證業務,切實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圍繞建立健全社會預警體系,積極引導人民群眾自覺運用公證手段,預防糾紛和矛盾,促進基層社會和諧發展。
4、進一步推動公證工作為對外開放服務。做好涉外、涉港澳臺公證工作,為引進外資、境內企業參與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和競爭等提供公證法律服務。積極引導拓展涉外公證服務領域,提高服務能力和水平,為國內企業參加反傾銷訴訟等提供公證證據支持,維護企業合法權益。加強協調,主動服務,充分發揮委托公證人制度的作用。
二、開展公證隊伍教育規范樹形象活動 推動公證業健康發展
從3月下旬到9月底,在全國公證隊伍中部署開展以“三項教育”、“四個規范”為主要內容的教育規范樹形象活動,這是進一步規范公證法律服務的重要舉措,是完善公證法制、進一步發揮公證職能作用的客觀要求。通過這一活動,著力解決公證工作存在的突出問題,進一步提高公證隊伍素質,提高公證質量,提高公證的公信力,樹立公證隊伍良好的社會形象。開展公證隊伍教育規范樹形象活動,堅持循序漸進原則,有計劃、按步驟、分階段進行。第一階段主要是學習動員(3月下旬至4月底),第二階段主要是自查自糾(5月至6月),第三階段主要是查處整改(7月至8月),第四階段主要是驗收總結(9月份)。3月底,召開部署動員大會。整個活動結束后,司法部對涌現出的先進集體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5、深入進行政治思想教育、業務素質教育和職業道德教育。按照中央的統一部署,在公證隊伍黨組織中大力開展保持共產黨員先進性教育活動,組織廣大公證人員認真學習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不斷提高公證隊伍的政治素質,使廣大公證人員進一步端正執業思想,增強誠信為民的觀念。結合公證實際,開展多層次業務培訓和理論研討活動,提高公證人員的執業技能和水平。通過學習有關文件和行業規范,增強公證人員行使法律賦予職權的崇高責任感、使命感,增強公證質量意識和執業風險意識,提高公證人員的職業道德水準,強化執業紀律觀念。加強公證處的黨組織建設,充分發揮黨組織的戰斗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范作用。
6、規范公證服務秩序。重點解決一些地方存在的不正當競爭問題。嚴肅執業紀律,嚴禁公證處和公證人員辦證給付回扣或變相給付回扣;嚴格規范公證處設立辦證點的行為,依據有關規定對已設立的辦證點進行清理;嚴格規范公證處的收費行為,建立完善統一收費制度,嚴禁私自辦證、私自收費,會同有關部門嚴肅查處公證處和公證人員的壓價競爭行為。
7、規范辦證程序。重點解決個別公證處和公證人員違規辦證的問題。嚴格受理條件,認真查處公證處和公證人員超越業務范圍辦證的行為;明確公證員與公證員助理的職責分工,嚴禁公證員助理以公證員名義辦證;進一步規范審查、調查、審批、出證、歸檔等程序環節,認真糾正個別公證處和公證員遷就當事人、隨意簡化辦證程序的行為,嚴肅查處錯證、假證。積極引導公證處健全完善統一受理、統一登記制度,認真落實出證審批、疑難案件討論和請示報告制度。
8、規范公證處的運行機制。重點解決個別公證處和公證人員片面追求經濟利益的問題。健全完善激勵機制,逐步改變單一的業務收費與個人收入直接掛鉤的分配模式,建立科學、合理的公證人員業績評價體系和分配制度;健全完善監督、約束機制,引導公證處合理安排資金使用,增加積累;健全完善保障機制,進一步落實社會保障、執業責任保險等制度;研究制定《公證機構工作規則》等規范性文件,逐步使公證處步入規范運行的軌道。
9、規范公證管理行為。重點解決一些地方公證管理工作錯位、越位和缺位的問題。積極引導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轉變管理理念和職能,公證管理工作的重心由管理公證處的人、財、物向監管執業準入、執業秩序和公證質量等方面轉移,切實賦予公證處獨立法人地位,確保公證處依法享有的人、財、物自主權落到實處;進一步規范和加強公證質量監管,研究制定《公證卷宗質量檢查辦法》,出臺公證質量標準,組織開展一次全國性公證服務秩序和公證質量大檢查活動,完善公證責任賠償制度,健全公證質量保證體系,探索建立公證質量監管的長效機制;按照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科學管理的要求,進一步明確司法行政機關與公證員協會的職能分工,完善“兩結合”公證管理體制,認真做好中國公證員協會換屆選舉工作;加強日常管理和監督,提高公證管理工作規范化水平。
10、加強公證行業監管和自律。積極推進公證同業規則建設,司法行政機關、公證員協會要積極引導設區的市市區范圍內的各公證處,通過建立主任聯席會議制度、簽訂誠信自律規約等形式,加強自我管理,自我約束。積極推進公證信息化平臺建設,有條件的地方,可以盡快實現區域內微機聯網,借助統一的網絡平臺進行有效的信息溝通,加強相互監督,加強行業監管。
三、積極推動公證立法和公證改革 進一步健全完善公證制度
推動公證立法和公證改革,是實施依法治國方略、推進司法改革、完善公證制度的必然要求。要繼續推動公證立法進程,待《公證法》出臺后,按照《公證法》確立的框架和原則,積極穩妥推動改革進程,確保現有公證制度的順利轉型和過渡,進一步健全完善中國特色公證制度。
11、繼續配合做好公證立法調研和論證工作。協助立法部門就公證立法有關問題進行深入調研論證,及時提出立法意見和建議。組織編輯出版《公證法律制度研究》,對公證制度的基本問題進行深入探討。組織翻譯出版國外公證制度叢書,學習借鑒國外特別是大陸法系公證制度的經驗和做法。
12、《公證法》出臺后,司法部組織召開公證工作會議,對在全國開展學習、宣傳《公證法》的活動進行安排部署,對貫徹、落實《公證法》提出明確要求。司法部、中國公證員協會共同組織《公證法》及配套規章學習輔導和培訓,并指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和公證員協會做好公證從業人員全員培訓工作,使廣大公證人員和公證管理人員熟知《公證法》的內容,準確把握《公證法》的立法精神。
13、《公證法》出臺后,以保障公證執業的平等性為目標,逐步改變公證處按行政層級與司法行政機關對應設置的格局,按照總量控制、合理布局的原則,依法對公證處的業務轄區、外部管理體制等進行調整和規范,實現公證資源的優化配置。
14、《公證法》出臺后,繼續以保障公證執業的獨立性為目標,賦予公證處獨立的法律地位,探索建立符合公證機構屬性要求的內部管理制度,規范內部運作,建立完善公證處獨立擔責、自我約束、自我發展的良性機制。
15、《公證法》出臺后,繼續以保障公證執業的專業性為目標,按照“堅持信念、精通法律、維護正義、恪守誠信”的總要求,不斷提高公證人員的政治素質、業務素質和職業道德素質,努力建設一支黨和人民信賴的公證隊伍,為拓展和規范公證法律服務工作、推動公證事業健康發展提供人才保證和智力支持。考慮到《公證法》頒布、實施等方面的因素,年內確保執業公證員的業務培訓不少于60學時。總結推廣主辦公證員負責制試點工作,在全國范圍內推行繼承、強制執行兩類要素式公證文書格式和法律意見書,進一步改進和完善公證執業方式。
16、《公證法》出臺后,繼續以保障公證執業的非營利性為目標,建立科學、合理的公證業績評價和考核體系以及收入分配制度,防止公證市場化傾向。
17、進一步健全完善法定公證制度。認真落實關于清理拖欠建設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個人財產對外轉移售付匯等方面的公證規定,確保法定公證事項發揮應有作用;2005年上半年組織召開“公證與物權登記”國際研討會,對公證在物權登記中的職能作用進行深入研究論證,努力爭取在物權立法以及民事法典中進一步體現公證制度的價值取向和職能作用。
四、加強公證宣傳工作 改善公證執業環境
推動公證立法和公證制度改革以及部署開展公證隊伍教育規范樹形象活動,公證行業、司法行政系統乃至全社會都給予很多關注。必須高度重視,統籌兼顧,整體推進,認真抓好各項工作任務的落實,使公證立法、公證制度改革與公證隊伍教育規范樹形象活動相互促進,相得益彰。必須充分運用各種宣傳手段,通過各種有效形式,大張旗鼓地開展學習、宣傳活動,使活動過程成為培育公證人員職業榮譽感和自豪感、增強公證行業凝聚力、樹立公證行業誠信形象的過程,成為社會各界了解和掌握《公證法》主要內容、基本原則的過程,成為社會各界深入了解公證制度的職能作用和法律地位、更加認同公證制度、更加關心和支持公證事業發展的過程。
18、配合公證隊伍教育規范樹形象活動,組織以“誠信為民”為主題的宣傳活動。通過報刊、雜志、廣播電視、互聯網等各種媒體形式,宣傳改革開放以來各地公證工作取得的成績,特別是先進人物和典型證例,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19、配合《公證法》的出臺,通過開展 “宣傳月”活動、召開座談會、在報刊開設宣傳專欄、制作專題宣傳畫、舉辦公證行業《公證法》知識競賽等形式,加強宣傳,使《公證法》家喻戶曉。
20、進一步改善公證執業環境。抓住《公證法》即將出臺的有利時機,加強與人民法院等部門的協調與溝通,爭取出臺關于公證債權文書強制執行效力等方面的司法解釋,進一步落實公證效力的有關規定;加強與公安等部門的協調配合,依法查處冒用公證處、公證員名義出具公證文書等不法行為;加強與財政、物價、稅務等部門的聯系溝通,為公證事業發展爭取優惠的財稅政策;加強與人事、編制等部門的協調,確保《公證法》出臺后有關公證處設置和人事編制調整順利進行。
21、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人員交往和信息資料交流活動,擴大我國公證業的對外交流與合作。
結束語
做好2005年的公證工作,進一步拓展和規范公證法律服務,推進公證立法和公證制度改革,健全完善中國特色公證制度,意義重大而深遠。在“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中國公證業進一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緊抓立法契機,依法規范,拓展創新,必將步入一個新的發展階段,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做出新的貢獻。
司法部 2005-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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