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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獎勵與社會保障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落實國家和自治區對實行計劃生育夫妻的各項計劃生育獎勵、優待、扶持、救助政策。
第二十九條 男二十五周歲以上、女二十三周歲以上初次結婚為晚婚;已婚婦女二十四周歲以上生育第一個子女為晚育。
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假期外,晚婚的職工,增加晚婚假十二天;晚育的女職工,增加產假十四天,同時給予男方護理假十天;在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再增加產假二十天。職工休晚婚假、產假、護理假期間的工資、津貼、補貼和獎金,其工作單位不予扣減。
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按生育保險相關規定發放;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所在單位參照生育保險標準發放。
第三十條 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最低生活保障金提高一個檔次;已達到最高檔次的,按最高檔次標準的百分之十予以提高。
第三十一條 職工接受節育手術的,其工作單位應當憑節育手術證明按有關規定給予休假;休假期間的工資、津貼、補貼和獎金以及其他福利待遇不予扣減。
第三十二條 自愿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經本人申請,由所在單位和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審核,報縣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批準后,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并按有關規定發給獨生子女保健費至子女年滿十八周歲。
第三十三條 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女職工,產假期滿后撫育嬰兒有困難的,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所在單位同意,可享受六個月至十二個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間,按其工資、津貼、補貼總額的百分之八十核發;享受哺乳假的職工不影響晉級、工資調整和計算工齡。
第三十四條 獨生子女在入托、入園、入學、升學、就醫、就業等方面,憑《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享受優先照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