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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應當做好計劃生育藥品、用具的組織供應、發放和管理工作,協同食品藥品監督、工商行政、物價、質量技術監督等行政部門對計劃生育藥品、用具的經營監管。
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所屬的計劃生育藥品、用具管理機構,承擔本行政區域內計劃生育藥品、用具免費發放的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二十五條 因計劃生育接受絕育手術的育齡夫妻,經縣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依法批準再生育的,可以施行復通手術。施行手術所需的經費,按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的途徑支付。
第二十六條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發生的醫療事故,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的診斷、鑒定和管理,依照國家有關的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鑒定管理辦法處理。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和鼓勵計劃生育科研單位以及承擔計劃生育科研和技術服務工作的有關單位,開展計劃生育新技術、新藥具的基礎研究、應用研究和推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