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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依法征收社會撫養費;是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開除處分,其他人員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組織給予紀律處分:
(一)不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生育子女的;
(二)以收養等形式規避法律法規生育子女的;
(三)婚外生育子女的;
(四)非婚生育子女的。
第四十四條 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第二個子女的條件,未申請領取二孩生育證生育第二個子女的,由縣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依法給予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 利用超聲技術和其他技術手段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或者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的,依照《廣西壯族自治區禁止非醫學需要鑒定胎兒性別和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的規定》予以處理。
第四十六條 醫療保健機構施行人類輔助生殖手術前,未查驗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證明并保存證明復印件或者施行人類輔助生殖手術造成多胎生育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執業證書。
第四十七條 規避計劃生育法律法規,指使他人和頂替參加孕情檢查、病殘兒鑒定、計劃生育手術及手術并發癥鑒定的,由縣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或者衛生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處每人次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