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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生育調節
第十三條 鼓勵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禁止違法生育子女;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個子女。
第十四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經縣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批準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
(一)夫妻雙方均是獨生子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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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ㄈ┓蚱抟环绞俏寮壱陨匣蛘叻蚱揠p方是六級以上傷殘軍人的;
?。ㄋ模┓蚱奚牡谝粋€子女經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組織醫學專家進行醫學鑒定確診為病殘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且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
?。ㄎ澹┗楹蟛挥?,經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組織醫學專家進行醫學鑒定并確診為不育癥,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后懷孕,要求生育的;
(六)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七)夫妻雙方均是一千萬人口以下少數民族的。
第十五條 夫妻中女方屬農村居民,除適用本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外,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經縣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批準,可以安排生育第二個子女:
(一)只生育一個女孩的;
?。ǘ┠械接信疅o兒家結婚落戶(雙女戶招婿,安排其中一個)的;
(三)定居在國境線五公里以內的鄉村且連續居住十年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