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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獎勵與社會保障
第四十條 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工作人員男性25周歲、女性23周歲以上初婚的,除國家規定的假期外,增加晚婚假10日;已婚女性24周歲以上生育第一個子女的,增加晚育產假15日。
第四十一條 自愿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經夫妻雙方申請,由所在單位和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審核,報市、縣(區)、自治縣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自發證之日起每月領取不低于30元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至子女年滿18周歲。
第四十二條 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按下列規定發放:
(一)夫妻雙方均為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工作人員的,由夫妻所在單位各發一半;
(二)夫妻一方為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工作人員,另一方無從業單位的,由有從業單位的一方全額發放;
(三)夫妻雙方均屬非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工作人員或者夫妻雙方均為農村居民的,其獎勵費列入市、縣(區)、自治縣預算,由市、縣(區)、自治縣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發放。
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可以一次性發放,也可以分期發放。
外省流動人口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