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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第三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網絡,并納入區域衛生規劃,提高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水平,保障公民的生殖健康。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創造條件,保障公民享有選擇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節育措施的知情權。
個體醫療機構和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人員不得施行計劃生育手術。
第三十五條 鄉、鎮已設立醫療機構的,可以不再新設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但應在其醫療機構內設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科(室),專門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并接受縣以上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的業務指導。
第三十六條 育齡婦女已生育一個子女(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的少數民族農村育齡婦女已生育一個男孩或兩個女孩)的,提倡首選使用宮內節育器;育齡夫妻已生育兩個以上子女(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的少數民族農村育齡夫妻生育兩個男孩、一男一女或按政策生育兩個女孩后再生育一個子女)的,提倡夫妻一方首選絕育措施。
第三十七條 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免費享受國家提供的避孕藥具和下列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一)避孕節育情況檢查;
(二)放置或者取出宮內節育器及其技術常規所規定的各項醫學檢查;
(三)實行計劃生育的人工終止妊娠術及其技術常規所規定的各項醫學檢查;
(四)輸卵管、輸精管絕育手術及其技術常規所規定的各項醫學檢查;
(五)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的診治;
(六)經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施行的復通手術;
(七)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項目。
前款所需經費由縣級以上財政予以保證。城鎮從業人員已參加生育保險的,依照生育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