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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 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的,按照所在地市、縣(區)、自治縣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下列倍數或比例向男女雙方分別征收社會撫養費:
(一)超生一個子女的,按三倍至四倍征收;超生兩個以上子女的,每個子女按五倍至六倍征收;
(二)婚外生育子女的,每個子女按五倍至六倍征收;
(三)未履行婚姻登記手續生育子女的,按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征收;
(四)符合再生育條件需經批準但未經批準生育子女的,按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征收;
(五)農村居民未經申請、核定安排生育第二個子女的,按百分之五征收。
超生子女、婚外生育子女的,其個人實際年收入高于當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除按照前款規定征收外,還應按其超出部分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會撫養費。
違法收養子女的,由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民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按其子女數依照前兩款的有關規定處理。
社會撫養費由市、縣(區)、自治縣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其委托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征收。征收社會撫養費應當向當事人出具由省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非稅收入繳款書。
第五十二條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征收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一次性繳納社會撫養費。對確有困難不能一次性繳納的,由當事人提出分期繳納的書面申請,經市、縣(區)、自治縣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在3年內分期繳納。
當事人未在規定的期限內足額繳納社會撫養費的,自欠繳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繳社會撫養費千分之二的滯納金;仍不繳納的,由作出征收決定的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