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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屬于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情形,需要進行病殘兒醫學鑒定的,由夫妻雙方提出申請,經縣(市、區)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初審后,報設區的市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組織專家鑒定。對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向省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申請再鑒定,再鑒定結論為終局鑒定結論。
第三十條 患有不孕(育)癥的夫妻選擇人工輔助生殖技術生育子女的,應當事先持醫療機構出具的不孕(育)癥診斷書、女方戶籍所在地縣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出具的無子女證明,經實施人工輔助生殖技術的醫療機構查驗后施行人工輔助生殖技術手術。
第三十一條 推行免費婚前醫學檢查制度。在實行婚前醫學檢查的地方,準備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到指定的醫療保健機構免費進行婚前醫學檢查。經婚前醫學檢查,對患有不宜生育的嚴重遺傳性疾病的,醫師應當向男女雙方說明情況,提出醫學意見,并保護被檢查人的隱私。
婚前醫學檢查所需費用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承擔,經費不足的,由上級人民政府予以補貼。免費婚前醫學檢查的具體辦法由設區的市制定。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衛生、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相互配合,采取措施,指導醫療保健機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做好醫學咨詢、醫學檢查、生育保健和技術服務工作,預防出生缺陷的發生。
夫妻一方患有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疾病,應當采取絕育或者其他長效避孕措施;已懷孕的,應當及時終止妊娠。
第三十三條 公民享有節育措施的知情選擇權。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應當指導育齡夫妻選擇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措施。
育齡夫妻應當自覺落實避孕節育措施,預防和減少非意愿妊娠。
提倡已生育子女的夫妻選擇長效避孕措施;已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子女的,一方應當首選絕育措施。避孕節育措施失敗懷孕的,應當及時終止妊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