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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加強人口和計劃生育國情教育,開展生理衛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落實計劃生育家庭子女在升學、接受職業教育的相關優先、優惠政策。
第十七條 公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商行政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農業、林業、水利、監察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人口與計劃生育有關的工作。
科學技術、文化、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部門應當組織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教育,報紙、電視臺、廣播電臺、網站等大眾傳媒負有經常性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社會公益性宣傳的義務。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信息通報制度,衛生、民政、公安行政部門應當將新生兒出生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情況、婚姻登記情況、新增人口戶籍登記和暫住人口情況,定期向同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通報。
第十九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設立的人口和計劃生育管理工作機構,負責本轄區內人口與計劃生育的日常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確定一名組成人員具體負責計劃生育工作。村民小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計劃生育工作聯絡員,協助做好計劃生育工作。
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設立計劃生育工作機構或者確定計劃生育專(兼)職人員,保障必要的工作經費,做好本單位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計劃生育協會協助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做好計劃生育工作。
第二十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與所轄區的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簽訂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目標管理責任書。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制訂村(居)民計劃生育公約,與無固定工作單位的已婚育齡夫妻簽訂計劃生育管理服務合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配合做好住宅小區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定期公布生育證發放及人口出生等情況,接受群眾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