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解讀
- 經濟發展
- 社會發展
- 減貧救災
- 法治中國
- 天下人物
- 發展報告
- 項目中心
|
六、評估與監督
(一)國家試點工作協調小組組織有關部門和社會中介組織每年進行一次試點工作的綜合評估。試點省(市)和地(市)每半年對試點工作組織一次綜合評估,并委托社會中介機構對獎勵扶助資金的到位、管理和發放情況進行監督。
(二)利用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信息管理和監控系統實行動態管理。地(市)級每季度、省級每半年進行一次相關數據的匯總分析,及時反映專項資金落實的情況。
(三)推行村務公開和群眾舉報制度,利用多種形式對獎勵扶助制度執行情況進行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
(四)協調縣以上紀檢、監察、審計等部門對獎勵扶助對象確認、資金配套、資金發放、制度運行等情況進行檢查監督。
(五)每年由國家和省級財政、人口計生部門組織社會力量和中介機構對獎勵扶助金的發放和管理情況進行績效考評。
(六)建立觀察員制度。聘請具有相應資格的人員,對制度執行情況進行獨立的、隨機的監督檢查,將結果直接報送國家試點工作協調小組。
七、獎勵與責任追究
根據各有關部門和單位的職責分工,對獎勵扶助試點工作實行獎勵和責任追究制度。
(一)要把獎勵扶助制度試點工作納入當地人口和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考核,實行一票否決。對在試點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制度執行中出現重大問題、造成社會影響的,追究地方主要領導及相關部門的責任。
(二)地方配套資金不能及時足額到位的,取消試點資格。
(三)對虛報、冒領、克扣、貪污、挪用、擠占獎勵扶助資金的單位和個人,一經發現,嚴肅查處,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委托代理發放機構不按服務協議履行資金發放責任,截留、拖欠、抵扣獎勵扶助資金的,取消代理發放資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