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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獎勵扶助對象確認和獎勵扶助標準
(一)獎勵扶助對象
獎勵扶助對象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本人及配偶均為農業戶口或界定為農村居民戶口。
2、1973年至2001年期間沒有違反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生育。
3、現存一個子女或兩個女孩或子女死亡現無子女。
4、年滿60周歲。
獎勵扶助金以個人為單位發放。
試點地區省級人口計生委依據上述基本條件和國家人口計生委的有關政策解釋,結合本地相關法規、規章和政策,制定獎勵扶助對象確認的具體政策。
(二)確認程序
1、本人提出申請。
2、村民委員會審議并張榜公示。
3、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初審并張榜公示。
4、縣(市、區)人口計生行政部門審核、確認并公布。
5、地(市、州)、省(區、市)、國家人口計生行政部門備案。
縣級人口計生行政部門負責對獎勵扶助對象進行年審。
(三)獎勵扶助金發放標準
符合上述條件的獎勵扶助對象,按人年均不低于600元的標準發放獎勵扶助金,直到亡故為止。已超過60周歲的,以該制度在當地開始執行時的實際年齡為起點發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