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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法制辦公布《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條例(征求意見稿)》
產假擬由90天增至14周;征求意見時間至12月23日
據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網站消息,國務院法制辦公室21 日全文公布《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條例(征求意見稿)》,征求社會各界意見。征求意見截止時間為12 月23 日。
征求意見稿規定, 將產假由90 天增至14 周。女職工懷孕未滿4 個月流產的,不少于2 周的產假;懷孕滿4 個月流產的,不少于6 周的產假。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其工資或者生育津貼以及生育、流產的醫療費用,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可以通過以下三種方式提出意見:
(一)登錄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網址:http://www.chi鄄nalaw.gov.cn),通過網站首頁左側的《法規規章草案意見征集系統》,對征求意見稿提出意見。
(二)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北京市2067 信箱(郵政編碼:100035),并請在信封上注明“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條例征求意見”字樣。
(三)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nzg@chinalaw.gov.cn。
“征求意見稿”摘要
禁忌勞動范圍應書面告知
用人單位應當加強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不得安排女職工從事禁忌的勞動,將本單位屬于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的崗位書面告知女職工。
懷孕7個月以上不得安排夜班工作
用人單位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合理安排懷孕女職工的休息時間, 或者相應減少其勞動定額;經與女職工協商一致,用人單位可以調整其工作崗位。
女職工懷孕7個月以上的,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其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其夜班勞動。
產前檢查可算作勞動時間
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的產前檢查時間算作勞動時間。
產前可提前2周休產假
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14 周的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2 周;難產的,增加產假2 周;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2 周。
流產的最高休6周產假
女職工懷孕未滿4 個月流產(含人工流產)的,享受不少于2 周的產假;懷孕滿4 個月流產(含人工流產)的,享受不少于6 周的產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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