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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圖 吳尚楠
國務院法制辦昨天全文公布《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條例(征求意見稿)》,并就此征求社會各界意見。征求意見稿參照國際勞工組織公約的規定,將女職工產假由90天增至14周。同時細化流產假期,規定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產假不少于2周;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產假不少于6周。對于生育或流產的女職工,征求意見稿規定其工資、生育津貼及醫療費用,分別由兩種方式支付。征求意見稿還對女職工的禁忌勞動范圍做了細化。
產假增加8天流產假期細化
產假天數
產假由90天增至“不少于14周”,其中產前可以休假2周。難產的,增加產假2周;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2周。
國務院法制辦表示,現行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自1988年發布施行以來,對解決女職工在勞動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保護其健康,發揮了重要作用。鑒于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情況,為了更好地保護女職工的身體健康,2008年2月,原勞動保障部、全國總工會將《女職工勞動保護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報請國務院審議。國務院法制辦在聽取有關部門、地方意見的基礎上,經反復研究、論證、修改,形成征求意見稿。根據《勞動法》第七章關于對女職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的規定,將條例名稱改為《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條例》。
對于產假天數,征求意見稿參照國際勞工組織公約的規定,將產假由90天增至“不少于14周”,其中產前可以休假2周。“難產的,增加產假2周;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2周。”
對于流產女職工的產假,征求意見稿參照原勞動部有關規章對此做了細化,規定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含人工流產)的,享受不少于2周的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含人工流產)的,享受不少于6周的產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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