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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參加生育保險的單位埋單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用人單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 由生育保險基金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支付女職工生育津貼; 用人單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按照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前工資標準支付工資。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用人單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用人單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哺乳期不得安排夜班勞動
女職工哺乳(含人工喂養) 未滿1周歲的嬰兒期間(以下稱哺乳期間),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其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其夜班勞動。
用人單位應當在每日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間女職工安排不少于1 小時的時間作為哺乳時間;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 個嬰兒,每日增加1 小時的哺乳時間。
孕期禁忌勞動范圍
包括:作業場所空氣中鉛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鎘、鈹、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乙內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環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質濃度超過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作業;從事抗癌藥物、己烯雌酚生產,接觸麻醉劑氣體等易導致流產或者胎兒發育畸形的作業;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質的操作, 核事故與放射事故的應急處置;在密閉空間、高壓室作業或者潛水作業,伴有強烈振動的作業,或者需要頻繁彎腰、攀高、下蹲的作業,等等。
哺乳期禁忌勞動范圍
懷孕期間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的第一項、第三項、第九項;作業場所空氣中錳、氟、溴、甲醇、有機磷化合物、有機氯化合物等有毒化學物質的濃度超過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作業。
用人單位違反條例規定將要擔責
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本條例第十二條的職責分工,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改正, 按照受侵害女職工每人1000 元以上5000 元以下處以罰款,或者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給女職工造成損害的, 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對構成犯罪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的,女職工可以依法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舉報或者申訴,依法向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機構申請調解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條例》(征求意見稿)
產假和產假待遇變化:
1. 將產假由90天延長至14周
2. 女職工懷孕未滿4 個月流產的,不少于2 周的產假;懷孕滿4 個月流產的,不少于6 周的產假
3.征求意見稿規定,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其工資或者生育津貼以及生育、流產的醫療費用,所在單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熱議
首次明確流產享2至6周產假
羊城晚報訊記者黃玉杰報道:記者詳細閱讀新條例的征求意見稿發現,在流產休假方面,新條例與原有的《女職工勞動保障規定》相比,首次明確流產休假時間。原規定中,“女職工懷孕流產者,其所在單位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一定時間的產假”的提法,在新條例意見稿中則給出了具體的細化———“女職工懷孕未滿4 個月流產(含人工流產)的,享受不少于2 周的產假;懷孕滿4 個月流產(含人工流產)的,享受不少于6 周的產假”。網友:應出臺相關配套規定解女性“難找工”之憂羊城晚報訊記者黃玉杰報道:新條例剛剛公布征求意見,就引起眾多女同胞尤其是職場女性的高度關注。在廣州本土最火的女性社區網“廣州媽媽網”上,關于新條例廣征民意的消息已經廣泛傳開了———截至“意見稿”公布當天傍晚6 時,該話題引來2509 次瀏覽,74 條的回復意見。
順產剖腹產一刀切?
有網友仔細對比計算后認為,原規定中給予女職工的產假為90 天, 而新條例中給予的產假為至少14 周,14 周=98天,“這對職業媽媽來說就是福音! ”
也有人對新條例的細則提法存疑。“產假由90 天增至14 周的提法,是否順產、剖腹產都‘一刀切’?如果是的話,原來可以休4個月的剖腹產者,產假豈不是變短了? ”
懲罰機制處罰力度不夠?
有網友則關注到新條例較以往的女性勞動保護規定,新增加了用人單位違反條例的懲罰機制,這在一定程度上給予條例更高的執行力。
但有職場女性則擔心,按“用人單位違反條例規定的,按照受侵害女職工每人1000 元以上5000 元以下處以罰款” 的提法,對于那些不規范的用人單位來說,這樣的違法成本還不算高。
女性會不會更難找工作?
記者瀏覽網民意見時發現,在女職工產假擬延長的話題背后,女性群體更加關注新條例的出臺是否會影響自身就業的狀況。
網友“思夢”的擔憂很有代表性:女性找工作的大環境本來就比男性差,新條例實行后,女性法定產假延長了,企業以后豈不是更不愿招女職工了?!
有網友認為:新條例意見稿應有相關的配套規定, 保障女職工在這方面的權益,解女性難找工作,容易被解聘之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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