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片:國家民委主任楊晶 中新社發 楊洋 攝
中新社北京九月八日電題:中國緣何實施民族區域自治制度?
——國家民委主任楊晶解讀中國的民族政策
中新社記者 邢利宇
截至目前,中國共建立各級民族自治地方一百五十五個,民族自治地方少數民族人口占全國少數民族總人口的百分之七十五,民族自治地方的面積占全國國土總面積的百分之六十四左右。中國為何實施民族區域自治制度?中國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主任楊晶近日接受中新社記者采訪時,就此作了重點解讀。
楊晶說,中國是個統一的多民族國家,中國采取民族區域自治制度,而沒有采取別的辦法來解決中國的民族問題,這是基于中國基本國情所作的正確選擇。
對于此選擇,楊晶給出三個原因:統一的多民族的國家的長期存在,是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歷史根源;近代以來,中華民族多元一體格局日益鞏固,在反抗外來侵略斗爭中各民族普遍形成的愛國主義精神及相互結成的牢不可破的血肉聯系,是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政治基礎;各民族大雜居,小聚居的人口分布格局,各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及資源條件的差異性、互補性,是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現實條件。
究竟什么是民族區域自治?民族區域自治是指在國家統一領導下,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區域自治,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
“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前提是國家的集中統一,目的是實現各民族共同團結奮斗、共同繁榮發展。”楊晶說。
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為各民族充分行使當家作主的民主權利提供了切實保障。依據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規定,民族自治地方行政機關主要領導,包括自治區主席、自治州州長、自治縣縣長全部由實行區域自治的少數民族公民擔任。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會中都有實行區域自治的少數民族公民擔任主任或副主任。五十五個民族都有自己的全國人大代表和全國政協委員,參與國家事務管理,參與國家大政方針決策的協商討論,各級黨委政府都把培養選拔少數民族干部作為管長遠管根本的大事來對待。全國少數民族干部人才已由建國初的一萬名增加到二百九十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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