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3.2億元罰金
臨汾市相關部門提出,郝鵬俊開礦所得屬違紀違法收入,應全部沒收上繳國庫
今年4月15日,蒲縣法院對郝鵬俊案作出一審判決。
郝鵬俊被認定逃稅、非法買賣爆炸物、貪污、挪用公款罪等,數罪并罰判處有期徒刑20年,并處罰金8500萬元。于香婷被判刑13年,處罰金8500萬元;于小紅被判刑12年,處罰金5600萬元。成南嶺煤業有限公司,被追繳逃稅額1871.85374萬元,處罰金9360萬元,非法買賣爆炸物罰款500萬元。以上累計,罰金一項3.2億多元。
郝鵬俊對于涉嫌罪名均不認同。郝鵬俊的律師夏霖提出,逃稅罪屬于單位犯罪,同一罪名重復處罰三名被告人,沒有法律依據,并認為案件存在一些程序問題等。一審判決后,郝鵬俊向臨汾中院上訴,目前二審尚未開庭。
據了解,一審判決前,2009年6月23日,臨汾市紀委、監察局聯合決定,郝鵬俊經商辦企業所得屬違紀違法收入,應全部沒收上繳國庫。
蒲縣法院2009年6月29日作出的民事裁定書顯示,已將查扣的郝鵬俊家1.2億資金劃撥到蒲縣財政局專用賬戶。另一行政裁定書顯示,法院已準許有關部門沒收郝家在京的33處房產。
2009年12月9日,蒲縣政府簽發文件,關閉成南嶺煤業有限公司。
公開資料顯示,從2005年9月到2007年7月,山西省清糾工作總共沒收追繳違紀違規資金1700多萬元,郝鵬俊一案超過3億元。2009年蒲縣財政收入9.7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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