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萬能論”推動“盲目立規”
鄭州市人大常委會正在審議的《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條例草案》,其淳化道德風尚之意、關切社會民生之情躍然紙上。但是,掩卷沉思后,我心中不免生發出些許憂慮來:扶老攜幼是中華民族傳統美德,道德轉化為白紙黑字的法律,究竟是對道德的提升還是對法律、規定的貶損呢?
“法律萬能論”混淆了法律與道德的界限
眾所周知,我國經歷了長期的人治社會,“法律虛無”的論調曾經甚囂塵上。人們呼喚和渴望法治社會的到來,對法律充滿了期待和依賴,但是矯枉有可能過正。現如今“法律萬能論”似乎已經異軍突起,并呈蔓延之勢,各種法律、規范性文件層出不窮,各種紅頭文件滿天飛,法律和各種準法律文本滲透在社會生活的各個角落,人們又產生了應接不暇之感。如某市曾經出現關于居民鄰里關系立法的建議、某市規定婚喪喜慶酒宴桌數的上限、某地規定不孝敬父母的干部不能提拔重用……法律事無巨細,幾乎涵蓋了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
“法律萬能”熱流未止,人們的冷思考接踵而來。法律是不是萬能的?法律能不能取代道德規范?中國古語說得好:“清官難斷家務事”。清官再“清”,其權限是有范圍的,法律再好,其社會作用也是有限度的。上述鄭州市的草案甫一露面,媒體立刻就議論紛紛。乘客讓座確實屬于美德,但法律強制乘客讓座似乎就讓這種美德變了味、走了形,況且其合理性和可行性更讓人疑竇叢生:乘坐公交于乘客和公交公司之間是消費合同行為,自然還受《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之保護,公交乘務人員有沒有權利拒絕其乘坐?讓座者和被讓座者的年齡和身體狀況怎么來確定?在公交車上怎么來即時判斷?很多人都沒有讓座,究竟是該罰誰?罰款是行政處罰行為,公交部門有沒有對乘客的處罰權?這些問題不解決,那么這種法律規定不僅僅會成為一紙空文,而且會構成對乘客權利的侵犯。究其病根,這種盲目的立法是“法律萬能論”的產物,它沒有理清法律與道德的邊界,它沒有認識法律作用的限度。
法律和道德是調整社會生活的兩種不同方式,前者剛性,后者柔性;前者重他律,后者重自律;前者重外力制裁,后者重輿論壓力。英國在1957年公布的《沃爾夫登委員會報告》就聲稱:法律必須給私人道德與不道德留下一定的余地,因為它們與法律無涉。在中國古代,辱罵長輩就可判重刑,上述關于不孝敬父母就不能提拔重用的規定雖然減輕了處罰,但是其本質仍然與古代相通。子女孝敬與否具有內部相對性,基本上在于其父母的主觀感受,并且不損害他人利益。按此處罰規則,為子女前程計,父母不可能主動舉報不孝不敬之舉。從客觀效果來看,這種法律必將淪為空文。鄰里關系更是如此,“老死不相往來”固然不值得提倡,但這從法律上看應當屬于人們自由行為或不行為的范圍。如果每個人的日常飲食起居都需要用法律來規范,那么人們在舉手投足之前都必須要仔細斟酌一下哪些法律約束自己的一顰一笑,真可謂動輒得咎,四面楚歌了。
“盲目立規”背后的利益關系
當然,法律對道德的越俎代庖只是“盲目立規”現象的冰山之一角。有些立規不過是部門利益的改頭換面,而有些立規公然違背上位法的規定,例如某縣規定對未取得初中畢業證書的人不予辦理結婚證。還有些立規甚至嚴重侵犯了基本人權,例如某省曾規定報考公務員必須乳房對稱等等,不一而足。這些“盲目立規”初看起來都是一種“法治理想主義”,但其實質和內在動機林林總總:要么就是政治作秀,搞政府形象工程;要么就是受少數者利益驅動,以法治之名掩蓋部門、行業利益之真實訴求;要么是什么動機也沒有,純粹就是對法治和社會民生的無知和漠視。這些粗劣的盲目立規不僅不能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而且其執行和遵守更是缺乏物質條件和民眾基礎,長此以往,法將不法,最終破壞了法律的權威性。
盲目立法立規源自于部分立法立規者對法律規定的過分“依賴”,法律介入純粹的道德領域和私人生活領域,表面上看起來是提高了法律的道德含金量,其實質是用法律的“話語霸權”藐視了公民的道德素質水平。從上述鄭州市草案進行反面推論,每個乘客的讓座不就是為了少掏那50元冤枉錢嗎?同樣的,某市規定不準為男領導配備女秘書,按照法律的評價和預測作用看,其潛臺詞就是男領導必然或極有可能對女秘書不道德。說得嚴重一點,這種“法律”有些“莫須有”的味道了。
由是觀之,“盲目立規”危害甚大,確實到了需要降降溫的時候了。法律是理性的載體,法律是平等者之間的對話,立法立規自然應當有所為而有所不為。立法立規者們在起草和制定法律規則時,請克制住立法立規冒進的沖動和放下話語霸權的架子,腦中多一分理性思考,心中多一分民生冷暖,手中多一分道德寬容。 (黃澗秋 作者為蘇州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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