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律師協(xié)會憲法與人權專業(yè)委員會評出“2006十大影響性公益訴訟”
2006年最后一周,全國律師協(xié)會憲法與人權專業(yè)委員會評出了“2006十大影響性公益訴訟”。
這十大影響性公益訴訟分別是:湖南常寧市民蔣時林以普通納稅人身份狀告常寧市財政局違法購車案、法學博士李剛狀告衛(wèi)生部有關全國牙防組進行違法認證案、福建上杭丘建東狀告郵政局多收特快專遞費用案、上海市民鄧維捷狀告中國銀聯(lián)收取跨行查詢手續(xù)費案、江蘇省高淳縣民政局為無名流浪人員維權案、“反流氓軟件聯(lián)盟”發(fā)起人狀告雅虎、中搜等互聯(lián)網(wǎng)運營公司案、北京市民狀告工商銀行“31日不計息”案、江蘇常州律師章祥兵狀告常州市公路管理局違法征收養(yǎng)路費案、江西鷹潭市個體工商戶程元福狀告鷹潭市月湖區(qū)工商行政管理局違法進行行政處罰案、北京市民狀告南方航空“機票超售”案。
全國律師協(xié)會憲法與人權專業(yè)委員會主任吳革說,縱觀這十個很有代表性的公益訴訟,我國公益訴訟中最大制約——“原告資格”瓶頸仍然存在。公民蔣時林以納稅人身份提起對湖南省常寧市財政局進行財政預算監(jiān)督之訴被駁回;而江蘇省高淳縣民政局為無名流浪乞討人員提起死亡賠償金、喪葬費之訴,也被駁回。這兩個“駁回”令人遺憾:“稅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納稅人無權知悉自己所繳稅款的去向嗎?無權對財政支出通過司法機關提出質疑嗎?納稅人的權利體現(xiàn)在何處?城市化進程加快了,知識水平和經(jīng)濟能力都有限的流浪乞討人員不在少數(shù),誰是他們的利益代言人?我國訴訟法對于提出“與己無涉”訴訟請求的原告幾乎一概拒絕,司法機關對于“直接利害關系”的解釋向來不利于原告,近年理論界乃至立法者通過修改訴訟法解決原告資格問題的努力至今未見結果。
北京義派律師事務所理事會秘書長王振宇表示,在法治發(fā)達國家,“納稅人訴訟”、“市民訴訟”制度已經(jīng)非常完善。盡管存在制度障礙,但在2006十大影響性公益訴訟中,原告的身份越來越多樣化:除以被侵權人的名義起訴(江西個體戶告工商局收取工商管理費案、工行儲蓄戶質疑“31日不計息”案、李剛訴“牙防組”案、北京市民狀告南方航空公司機票超售案等)外,以“納稅人”名義提起的公益訴訟、以民間團體名義提起的公益訴訟(反“流氓軟件”案)、以政府部門提起的公益訴訟占有一定比重。這種現(xiàn)象說明,各個利益群體代言人逐漸浮出水面,期待制度認可。
“由于種種原因,交通、金融等部門在我國屬于壟斷行業(yè),壟斷帶來的利潤保障加上缺乏必要的監(jiān)管手段,使得壟斷部門缺乏提高質量和服務的動力,這不僅侵犯消費者權益,而且對市場經(jīng)濟秩序造成破壞。正因為壟斷行為對公共利益的侵犯,壟斷部門常常成為公益訴訟的被告?!蓖跽裼钫f。
全國律師協(xié)會憲法與人權專業(yè)委員會委員陳有西律師評價上海市民鄧維捷狀告中國銀聯(lián)收取跨行查詢手續(xù)費一案時說,我國公益訴訟面臨三大“攔路虎”。
首先是對當事人訴訟資格的界定問題。我國訴訟法規(guī)定“直接利益相關人”才有權起訴,而且不能“代位主張”,當事人無權對同類他人的權益提出代位主張。這導致了受害人沒有提起訴訟或者很難確定受害人的情況下,公共利益難以得到保障,同時也帶來法律資源的浪費和對侵權方震懾、約束的乏力。
其次是執(zhí)法和司法指導思想問題。目前法院對公益性案件往往采取個案式判決,而缺乏對訴訟背后深層次問題的考量,這導致案件判決偏離訴訟價值,被告違約成本低,原告主張權利的成本高,無法對侵權行為進行有效制約。
第三是缺乏公益訴訟的制度動力,由于公益訴訟往往牽涉大量人力、物力、財力,個人無法承擔,因而需要適當鼓勵社會團體參與,同時,對社會個體的公益訴訟進行經(jīng)濟激勵也是必要的。
目前,許多專家認為應為公益訴訟建立特別的訴訟制度,建議通過修改《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來實現(xiàn)。如在民事訴訟法中拓展“當事人”的概念——在受害人沒有提起訴訟或者很難確定受害人的情況下,授權檢察機關、其他國家機關維護公共利益,可以對實施侵害人提起禁止侵權、賠償受害人損失的訴訟;社會團體得到受害人授權,也可提起訴訟。
“對公益訴訟來說,沒有制度支持,光有公益心是遠遠不夠的?!眳歉镒詈笳f。(記者 王亦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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