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近日從四川銀監局獲悉,中國銀監會日前發布實施《農村資金互助社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要求農村資金互助社的資金應主要用于發放社員貸款。
《規定》指出,農村資金互助社是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由鄉(鎮)、行政村農民和農村小企業自愿入股組成,為社員提供存款、貸款、結算等業務的社區互助性銀行業金融機構。農村資金互助社實行社員民主管理,它是獨立的企業法人。
農村資金互助社應在農村地區的鄉鎮和行政村以發起方式設立。在鄉鎮設立的,注冊資本不低于30萬元人民幣;在行政村設立的,注冊資本不低于10萬元人民幣,注冊資本應為實繳資本。農村資金互助社不得設立分支機構。
農村資金互助社的社員包括向農村資金互助社入股的農民、農村小企業或某一農村經濟組織的成員。
農民入股應具備戶口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本地有固定住所且居住滿3年)在入股農村資金互助社所在地等條件;農村小企業入股應具備注冊地或主要營業場所在入股農村資金互助社所在地等條件。
單個農民或單個農村小企業向農村資金互助社入股,其持股比例不得超過農村資金互助社股金總額的10%,超過5%的應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社員入股必須以貨幣出資,不得以實物、貸款或其他方式入股。
根據《規定》,農村資金互助社應向入股社員頒發記名股金證。社員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以及分享盈余等權利,同時還要承擔執行社員大會(社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向農村資金互助社入股、按期足額償還貸款本息等義務。社員的股金和積累可以轉讓、繼承和贈與,但理事、監事和經理持有的股金和積累在任職期限內不得轉讓。(周金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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