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夯土和青石壘砌的世界建筑奇觀,歷經歲月風霜依舊巍然屹立的文化遺產,正面臨荒漠化的威脅和人為破壞。(資料圖片)
將于2006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長城保護條例明確規定,七種活動禁止在長城上從事。
這些活動是:取土、取磚(石)或者種植作物;刻畫、涂污;架設、安裝與長城保護無關的設施、設備;駕駛交通工具,或者利用交通工具等跨越長城;展示可能損壞長城的器具;有組織地在未辟為參觀游覽區的長城段落舉行活動;文物保護法禁止的其他活動。
條例同時規定了相應的罰責。條例第27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4種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個人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在長城上架設、安裝與長城保護無關的設施、設備的;在長城上駕駛交通工具,或者利用交通工具等跨越長城的;在長城上展示可能損壞長城的器具的;在參觀游覽區接待游客超過旅游容量指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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