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是一位退休工人,曾經與鄰居因為瑣事發生過糾紛,鄰居對我懷恨在心,經常用“缺德、囂張、胡搞、喪盡天良”等話罵我,并寫在紙上,復印了很多份,張貼在顯眼的地方,造成不良影響,我精神上受到了很大的刺激,我該怎么辦?
律師診斷:您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控告鄰居侵犯了您的名譽權。依據《民法通則》第101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規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二)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三)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侵害他人隱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也就是說,您的鄰居已經侵犯了您的名譽權,您可以通過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侵權者停止侵權及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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