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命想遠離人群的嚴守一,被手機定位治得無處遁形,他的精神幾乎為此崩潰——這是電影《手機》的結尾。現實中,類似的事件也在鄭州光明山盟乳業有限公司銷售經理李先生身上上演。
不滿手機被單位定位,李先生提出抗議,不久他就被公司以“合同到期”為由辭退。李先生認為公司對其“手機定位”侵犯了隱私權,于是將公司告上了法庭,索賠精神損失942元,并要求對方在鄭州市報刊媒體上公開道歉。
今天,記者從河南省鄭州市中原區人民法院獲悉,法院已對此案進行一次開庭審理,目前還沒有結果。
原告:“手機定位”侵犯了休息權和隱私權
據李先生講,今年1月20日,星期六下午,從手機里發出的“咯咯”聲打破了他寧靜的生活,李先生知道公司又對其進行手機定位跟蹤了。不滿的李先生隨即致電公司的總經理,質問他為何違反承諾,在非工作時間對員工進行手機定位跟蹤。總經理回答到,銷售人員是沒有休息日的,銷售人員就是戰士,就是瘸了一條腿也要沖鋒,為了公司的利益,死都要死在戰場上。李先生當即表示,在業余時間對自己進行手機定位,已侵犯其休息權和隱私權。
讓李先生沒有想到的是,正是這次維權抗議,改變了他的職業生涯和生活軌跡。1月22日,他接到了公司下發的終止勞動合同的通知。1月24日,公司又張榜公布了免去其經理職務的決定。
據了解,在此前的2006年12月,光明公司給24名員工訂制了GPS定位手機,稱此舉有利于員工在發生突發事件時獲得及時救助,還可以幫助公司掌握銷售人員的工作位置,遏制部分銷售人員逃崗、離崗、領取工資但不為公司工作的現象。
被告:“手機定位”是單位的權利
“用手機定位方式管理銷售人員,是光明公司的權利,就像銀行用攝像頭監控銀行員工一樣。”光明公司的訴訟代理人說。
這位代理人稱,公司在對員工管理的過程中,應當享有對勞動者的知情權,正是出于這種需要,公司使用了手機定位,而且發放定位手機時,也經過李先生等人簽字同意。
此外,公司在工作時間內對員工工作位置定位,定位位置只顯示在某某路口或某單位旁,并不涉及李先生的私人空間,也不會對他造成損害后果。
代理人說,“作為公司銷售部經理,公司對李先生實行的是不定時工作制,即工作日沒有固定的上下班時間限制,他作為公司銷售及中層管理人員,應當遵守。公司對他進行手機定位,不存在侵害其人格尊嚴、休息權、生活安寧權,更不可能造成他的社會評價降低。”
質疑:“手機定位”掠奪隱私空間
在采訪中,很多市民表示,自己的手機不想被別人定位。還有人表示了另一種擔心:公司進行定位通過勞資雙方的協議還好解決,公司違反協議,員工可以起訴,但如果個人定位個人怎么辦?
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目前的“手機定位”分為企業用戶、個人用戶等很多類型。互聯網上也有不少網站提供“手機定位”服務,有的明確表示:“無需到營業廳辦理,只需發送短信即可申請開通。”在開通此項業務的地區內,除了查詢自己的位置,通過發送短信還可以查詢別人的位置。
法律界:“手機定位”需要規范
河南農業大學法律系主任楊紅朝在接受采訪時表示,企業利用“手機定位”對員工進行管理,是隨著科技進步出現的新問題,如果運用到企業管理、運輸調配等方面,密切企業和員工的關系,有值得肯定之處,但如何科學有效又不失人文關懷地利用高科技手段加強管理,值得探討。
河南振山律師事務所主任秦三寬認為,“手機定位”的原則是“自愿”在先,用戶必須同意開通這種功能,才能進行“定位”。如果私自對他人手機進行定位,沒有涉及犯罪,便沒有觸犯刑法,只能在民法空間內進行處理,主要是涉及“個人隱私權”問題。對于像“手機定位”等產品,即便用也不應是開放式使用,至少其銷售、購買應該經過特殊批準。(鄧紅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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