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傳真:
重慶市渝北區“在水一方”二期項目由重慶渝海控股集團(國營企業)下屬全資子公司重慶君恒建設有限公司開發, 2004年開始銷售,2005年11月25日業主開始相繼接房入住。
依據開發商與業主簽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約定,預售商品房的,重慶君恒建設有限公司應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60日內,為業主辦理《房地產權證》,如因開發商的責任,致使業主不能在規定的期限內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的,開發商按已付房價款總額,依照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向業主賠償違約金。事實上,開發商在2007年的3月份左右才將業主所在房屋的每一棟樓的大產權證辦下來,根本不具備為業主辦理分戶房產證的條件。從2007年4月份起開發商才陸續為業主辦理房產證,至今仍然有大部分沒有辦下來。從而導致在水一方二期幾百戶業主在將近2年內仍未拿到房屋所有權證。
為此,“在水一方”141戶業主委托了北京市金開律師事務所重慶分所房地產部主任文道才律師狀告開發商重慶君恒建設有限公司,追究其延期辦理房產證的違約責任,并集體向開發商提出了200多萬元的經濟索賠。據文律師介紹,“在水一方”要求維權的業主還在不斷增加。
二、律師說法
該案代理律師文道才認為:商品房買賣合同,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將向社會銷售并轉移房屋所有權于購房人,購房人支付價款的合同。房產交付不同于普通商品的交付,除了交付房屋之外,開發商還有交付房屋產權的義務。否則將導致業主的產權不穩定,存在極大的交易風險,如房屋有可能被開發商抵押;業主進行再次交易時,無法辦理權屬證書;業主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沒有完成產權過戶,房地產商的合同責任不能終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規定,由于出賣人的原因,買受人在下列期限屆滿未能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除當事人有特殊約定外,出賣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或者損失數額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
根據雙方簽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和業主提交的證據材料顯示,從2007年4月份重慶君恒建設有限公司才陸續為業主辦理房產證,到現在仍然有大部分沒有辦下來,開發商已經嚴重違約。開發商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為廣大業主辦理房產證,并承擔延期辦理房產證的違約金。
針對本案,文律師感觸頗深,這么多的業主能夠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這說明了我們的社會在進步,法制在完善,制度在健全。即使再累再辛苦,只要能對目前不規范的房地產市場的糾正和改善盡一份綿薄之力,只要能夠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他也感到很欣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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