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以家中失竊、物業公司未盡到管理義務為由,拒付物業管理費,物業公司只得訴諸法律解決。日前,上海奉賢區法院審結一起物業管理糾紛案,判決物業公司適當降低收取物業管理費。
2002年12月1日,奉賢區南橋鎮某小區物業公司狀告小區業主胡先生,因為胡先生自2003年4月購房后遷入該小區居住,直至2006年底,一直以家中失竊為由,拒付15534.5元的物業管理費。
庭審中,原告物業公司承認,2003年4月至2006年12月期間,小區的紅外線監控設備及業主室內的報警設備確實未正常運行;但物業公司同時強調:物業管理費中的設備運行費不僅僅包含這些設備,還包括了其他設備。胡先生不應該以此為由長期拒付物業費。
法院認為,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物業管理企業應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業主應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服務并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本案中,原告在2003年4月至2006年12月期間,紅外線監控設備及業主室內的報警設備未能正常運行,在管理服務上確實存在瑕疵,但在其他方面履行了物業管理的責任,因此在收取物業管理費時應予以適當降低。據此,法院判決被告胡先生應付原告物業管理費人民幣12427.60元。(記者 郭劍烽 通訊員 萬劍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