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片:一位受傷的農民工。國新攝
現狀
安徽民工王吉華的工傷維權遭遇不是個案,農民工因沒有與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而淚灑京城的并不鮮見。
7月27日,記者在位于北京市豐臺區的北京市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采訪時了解到,法律工作站從2005年9月8日成立以來,至2007年3月15日,僅法律工作站的律師們就辦理了152件農民工工傷案件。在這152個工傷案件中,只有14人簽訂了勞動合同,占總數的9.2%,且其中3位農民工的合同還保存在用人單位處,勞動者本人并沒有。從工傷保險的參保率來看,只有12人參加了工傷保險,參保率為7.89%。
北京市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的王芳律師表示,一般而言,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也不會給勞動者參加工傷保險。從上述數據來看,超過90%的農民工都處于應簽訂勞動合同、應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非法用工狀態。
北京市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的辦案律師還發現,非法用工主要有三種情況:一是建筑公司將工程違法分包、轉包給包工頭。
在非法用工的138個案件中,有包工頭的就有55個,占總數的39.9%,這些案件全部集中在建筑領域。包工頭的存在,隔斷了農民工與用人單位的直接聯系,是勞動合同簽訂率低和工傷保險參保率低的重要原因。
層層的分包、轉包,也使勞動保障部門很難查清建筑工地上到底有多少農民工,無法對違法單位進行處罰。而農民工申請工傷認定時,因為沒有與用人單位的直接關系,而無法認定勞動關系。
無奈之下,有些案件只能以人身損害賠償為由直接起訴包工頭本人,但這樣的判決即使勝訴了,也面臨著執行難的問題。
二是沒有合法資質的非法用工單位招用的勞動者發生工傷,或者招用童工造成傷亡。
在非法用工的138個案件中,有18個屬于這種情況,占總數的13%。如譚文兵是跟著一個沒有資質的裝修隊干活兒,在裝修過程中受到傷害;柯連福在沒有工商注冊登記的茶葉加工廠打工,工作中被燙金機軋傷胳膊;于浩是未滿15周歲的童工,在操作機器時胳膊被撕裂。
不具備合法資質的用人單位更愿意招用農民工,而農民工在求職時并不會有意識地辨別用人單位是否有營業執照,只要有合適的報酬就行。一旦發生工傷事故,勞動保障部門則以農民工是受雇于個人受傷的,對其賠償請求不予受理;農民工不能依據《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來獲得賠償。
更為嚴重的后果是,非法單位根本不可能為農民工上工傷保險,一旦農民工在工作中受傷,“黑工廠”的老板能躲則躲,能逃則逃,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也無法實施有效的監管。工傷農民工的治療費、生活費以及撫養費,如果全部系于“黑老板”身上,《工傷保險條例》對工傷職工社會保障的功能是無法實現的。
三是合法單位非法用工現象嚴重。在138個非法用工案件中,除了55個跟隨包工頭打工、18個非法單位用工的以外,還有65個案件(占總數的47.1%)中,用人單位是合法的,但勞動用工卻是非法的,農民工沒有勞動合同,沒有工傷保險。
由此,農民工沒有勞動合同,勞動關系就難以證實,申請工傷認定時不得不耗費更多的時間和成本;沒有參加工傷保險,他們就不能在發生工傷事故后得到國家工傷保險基金的保障,而只能將賠償系于用人單位身上,維權成本和賠償風險都很大。
出路
在北京市農民工法律工作站辦理的案件中,有的因用人單位拒絕支付工傷賠償金、農民工自己又無錢治療或沒有生活費,就想到了跳樓、服毒等方式自殺;還有的農民工要找人報復包工頭或單位負責人,揚言“以牙還牙,血債血償”。
這就意味著,如果農民工發生工傷事故得不到及時的治療和經濟賠償,拖著傷殘的身體回到原籍,就會成為農村新的貧困戶。個人得不到救治,家庭陷于貧困,對于社會來說,也存在極大的隱患。
“律師有時候要去工地拍照,要請工友出具證明。有時還找要一些包工頭、老板,進行錄音。有時候是一點證據都沒有。”王芳律師深嘆了一口氣,“農民工維權成本高,是在工傷待遇索賠程序中非常突出的一個問題。索賠程序復雜,導致政府、社會和農民工都要付出巨大的維權成本,而用人單位非法用工或惡意拖欠賠償金,卻不承擔相應責任。”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從農民工發生工傷到領取工傷保險待遇,至少要經歷三個階段:申請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以及核定并領取工傷保險待遇。”
從北京市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援助的152個案件來看,簽訂勞動合同的僅有14件,為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的僅有12件。用人單位不愿意簽訂勞動合同、不愿意參加工傷保險、不愿意主動申請工傷認定,在工作站辦理的案件中,只有3件是單位主動申請的。這使得農民工在必經程序外,不得不額外花費更多的時間。
王芳說,農民工在申請工傷認定之前,往往要先確認勞動關系,這就可能要經過勞動部門的仲裁,以及法院的一審、二審。如果用人單位惡意利用程序規定來拖延時間,對工傷認定結論提起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或拒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等,農民工是無法承受的。
那么,到底如何破解農民工工傷維權成本高的現實窘境?
北京市農民工法律工作站的律師們建議,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農民工發生工傷事故后,由社保基金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然后向單位追繳。
此外,要明確非法用工單位的范圍,農民工在非法用工單位打工受傷的,也應先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相應待遇,然后由社保部門向非法用工單位追繳并處罰。
再有,要確認建筑企業“誰承包誰負責”的工傷保險繳費原則,建設單位在工程發包時將農民工工傷保險費一次性撥付給總承包單位,由總承包單位作為責任主體參加工傷保險,并一次性向社保經辦機構繳納,以此來擴大農民工工傷保險覆蓋面。
“要切實保障工傷農民工的權利,關鍵就在于使工傷保險真正的社會化。無論用人單位是否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是否給農民工繳納工傷保險費,一旦農民工發生工傷事故,全部由社保部門先行支付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然后再向用人單位追繳。”(記者 何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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