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石家莊7月21日電(記者 楊守勇)河北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29次會議審議通過的《河北省法律援助條例》特別規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責任,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監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并根據需要確定本行政區域的法律援助機構,為經濟困難公民提供無償法律服務。
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吳振華說,條例所稱的法律援助,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需確定法律援助機構,依法組織法律服務機構和法律服務人員,為經濟困難的公民或者其他符合法定條件的公民提供無償法律服務。
新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法律援助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專款專用,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新條例還規定,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如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托辯護人,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無須對被告人進行經濟狀況的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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