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步: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自行協商。
第二步:由所在用人單位調解委員會調解。
第三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仲裁裁決一般應在收到仲裁申請的六十日內作出。對仲裁裁決無異議的,當事人必須履行。一定要注意這六十天的期限,一旦超過六十天沒有申請勞動仲裁,當事人就將喪失仲裁和訴訟的權利。
第四步: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姚均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