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南寧市唐山路一家快餐店工作的小黃,最近因為沒有能領取加班費而煩惱不已。她工作的快餐店除了規定的8小時工作時間外,每天還要加班工作四五個小時,但是老板每月給她的工資卻是“死”的,從來沒有提到加班可以得到加班費的事。
小黃是2005年到快餐店工作的,老板每個月給她650元的工資,除了工作以外沒有任何補貼。小黃說:“我們每天都要工作十幾個小時,從上午8時到晚上8時,非常累,卻沒有加班費。”
而快餐店老板徐先生卻這樣告訴記者:“員工不是沒有加班費,而是加班費已經算在了工資里面。南寧市的最低工資收入是500元,而我們給每個員工的工資是700元,已經包含了加班費。”
徐老板對員工的工資實行“一刀切”是否合理呢?對此,南寧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工作人員表示,根據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此外,最低工資標準是不包括加班費的。該工作人員提醒,員工在被迫超時加班時,一定要注意保存像工作日志、考勤記錄等證據,以便以后以此作為證據去有關部門維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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