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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障措施
(一)深化農村綜合改革,提供農村發展動力保障。
堅持把改革創新作為推動農村發展的根本動力,按照統籌城鄉發展要求,深化農村綜合改革,加強農村制度創新。
1.穩定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
進一步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賦予農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保持現有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穩定并長久不變。推進農業經營體制機制創新和農業經營方式轉變,提高農業集約化水平和組織化程度。總結試點改革經驗,因地制宜,分類指導,全面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依法將集體林地承包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落實到農戶,保障農民的經營權、處置權、收益權。堅持配套改革與主體改革同步推進的原則,啟動地方生態公益林補償制度,加快林地、林木流轉制度建設,鼓勵農民在不改變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流轉林地承包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促進林業規模化、標準化、集約化經營。
2.健全和規范農村土地管理制度。
按照“產權明晰、用途管制、節約集約、嚴格管理”的要求,建立和實行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和節約用地制度。規范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制度,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鼓勵農民依法、自愿、有償進行土地流轉,推進農村土地適度規模經營。按照節約土地、保障農民權益的要求,改革征地制度,完善征地利益補償機制,提高農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深化農村產權制度改革,加快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探索建立農民宅基地流轉機制,允許在城市中有穩定職業、戶口遷往外地的農民工,用宅基地作價換經濟適用房或者通過房屋轉讓、出租、抵押等形式流轉。完善城鄉平等的要素交換關系,促進土地增值收益主要用于農業農村。積極穩妥推進農村土地整治,完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流轉制度。
3.推進省直管縣財政管理改革試點和“鄉財縣管”財政管理方式。
繼續推進省直管縣財政體制改革,提高縣鄉基本財力保障水平,落實村級組織運轉經費保障政策,增強基層財政保障能力。推進“鄉財縣管”財政管理方式,規范鄉鎮財政收支,緩解鄉鎮財政困難、防范和化解鄉鎮財政風險,保障基層政權的正常運行。積極穩妥推進鄉村債務化解,防止發生新的鄉村債務。堅持政府引導、分級負責、農民自愿、上限控制、財政補助的原則,探索建立新形勢下村級公益事業建設的有效機制。將“一事一議”財政獎補試點工作擴大到三分之一以上的農業縣(區)。加快推進供銷合作社改革發展,著力加強基層社建設,強化縣聯社服務功能。做好朔州市、太谷縣等國家農村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區工作。
4.完善城鄉發展一體化體制機制。
進一步完善以工補農、以城帶鄉長效機制,著力在城鄉規劃、基礎設施、公共服務等方面推進一體化,促進城鄉要素平等交換和公共資源均衡配置,形成工農互惠、城鄉一體的新型工農、城鄉關系。完善以煤補農政策,在不突破國家規定投向和比例的前提下,煤炭可持續發展基金要盡可能向“三農”傾斜,煤礦轉產發展資金要盡可能與現代農業項目捆綁使用,礦山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的使用要盡可能與農村生態環境治理結合起來。逐步提高煤炭、礦產有償使用的“兩權價款”收入用于農業產業化、新農村建設的比重。調整完善現行教育、醫療、社保、就業、住房等方面的制度和政策,消除制約農民工市民化的體制性障礙,實現農民工在勞動報酬、子女上學、公共衛生、住房租購以及社會保障等方面與城鎮居民享有同等待遇。積極推進戶籍制度改革,改進大城市落戶政策,放寬中小城市落戶條件,取消小城鎮落戶限制,使在城鎮穩定就業和居住的農民有序轉為城鎮居民。加快城鄉社會保障銜接,努力實現城鎮基本公共服務常住人口全覆蓋。提高城市建設管理水平,創建城鎮管理體制,加快推進城市數字化管理,強化公共服務能力,提升城市的品味和形象。完善流動人口服務管理立法,加強流動人口信息化管理。逐步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探索農民工居住保障機制。
(二)加大支農資金投入,提供“三農”發展資金保障。
進一步健全強農惠農富農政策,加大政府對農業農村投入力度和支農資金整合力度,推進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創新,完善金融支農機制,積極引導社會資金對農業農村投入,形成支農資金多元化、多渠道的新格局。
1.加大農業農村投入力度。
按照總量持續增加、比例穩步提高的要求,加大財政資金和煤炭可持續發展基金用于農業農村的份額,確保財政支出優先支持農業農村發展,預算內固定資產投資優先投向農業基礎設施和農村民生,土地出讓收益優先用于農業土地開發和農村基礎設施建設。全面落實國家和省各項強農惠農富農政策,繼續實施有利于農業、農村發展的政策措施,不斷完善支持“三農”工作的政策體系。
2.加強支農資金整合力度。
堅持支農資金效率最大化的原則,突破部門利益格局,對支農專項資金繼續進行清理,將中央、省、市的支農資金捆綁下達;加強項目規劃的引導和整合,著力解決項目規劃間的矛盾、重復以及項目規劃與地方財政配套能力脫節的問題。項目資金按照招投標、施工進度、驗收合格等依據直接撥付項目施工單位;確定整合資金的投放范圍和重點,除救災資金、糧食直補資金等特殊用途外,所有用于農業發展、農村建設的資金都可納入整合范圍。把群眾最關心、最現實、最期盼的事情放在整合資金的投向重點。建立支農資金整合協調工作機制,逐步理順各部門關系。
3.推進農村金融體制改革。
推進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創新,完善金融支農機制,鼓勵支持國有大型銀行服務地方經濟社會發展,加大對“三農”特別是對中、小、微企業的服務力度。建立支農貸款風險補償機制,積極引導郊區地域內銀行業金融機構新吸收的存款,主要用于當地發放貸款。積極支持農村金融綜合改革試驗,加快發展農村小額信貸公司和資金互助合作社,擴大村鎮銀行試點,鼓勵有條件的地區以縣為單位建立社區銀行,提高政策性農業保險覆蓋面,改善農村金融服務,促進農村存款主要用于農業農村。鼓勵社會資本到農村設立小額貸款公司,允許農村小型金融組織從金融機構融入資金;通過政府注入部分資本金等方式,鼓勵有條件的農民專業合作社開展信用合作。加快構建農村信用體系和農村保險事業。
4.引導社會資金投向農業農村。
依據市場原則,研究制定引導社會資金投資農業的產業政策,為社會資金進入第一產業創造良好的投資環境。不斷創新財政支農方式,采用補助、貼息、擔保稅收減免等手段,充分發揮財政支出資金的引導效應、杠桿效應和放大效應,調動社會資金對農業農村投入的積極性,使社會資金在農業農村發展中發揮更重要的作用。制定和完善煤焦等資源型企業幫扶農村發展的優惠政策,引導煤焦等資源型企業以結對幫扶等多種方式支持和參與新農村建設,鼓勵、引導煤焦企業和從煤焦等資源型領域退出的企業及資金大力發展現代農業,鼓勵、引導煤炭資源整合和兼并重組后的煤礦企業繼續支持當地新農村建設和公益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