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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張呂好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
現代國家的法律體系以憲法為基石,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亦不例外。憲法是國家政權合法存在的基礎,是凝聚國家的意識形態、體現國民的價值和利益追求、塑造經濟制度和社會制度等各項法律制度的基礎,是整個法律體系賴以建立的基礎。
憲法以極具根本性的條文與結構為表現形式,為國家政權規定一整套根本性的組織和運行架構,在此基礎上形成一個國家特定的政體、國家結構、選舉與代議制度、行政管理制度、司法制度、地方制度和公民自治制度等。憲法還規定公民的地位,規定公民與國家的關系,包括公民的權利和自由、公民對政治的參與和監督、政府對公民的權力和責任等。這些內容構成了憲法規范的對象,是國家和公民的政治生活、經濟生活、社會生活等等活動的基礎性規范。在憲法規定的基礎上,內在價值理念以及規范形式有序統一的法律體系得以產生,各種不同層次、不同領域的法律法規依此建立,分門別類且事無巨細地規范社會各方面的關系。
憲法規范一般由一部成文化的法典表達出來。由于憲法規范的內容極為根本,憲法典的條款較為原則、抽象,而且因社會發展、變遷,憲法的內容需要更新、調整,因此,在憲法典之外,與憲法制度相關而由法律細化或補充的事項,就形成了憲法性法律,例如政府組織法、選舉法、代表法、立法法、人大議事規則、特區基本法等。憲法性法律具有憲法的意義和重要性,以法律的形式而存在,其價值與立法原則必須符合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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