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項目組織實施
(一)組織形式。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擬訂具體實施方案,提出具體培訓要求,選編教材,開展監督評估等,所需的管理、督導和評估等方面的工作經費應由省級財政負責解決。
(二)資金安排。
中西部地區農村衛生人員培訓項目資金分配表參見《財政部衛生部關于下達公共衛生專項資金的通知》(財社〔2009〕114號)。中央財政專項資金安排部分培訓工作補助經費,不足部分應主要由省級財政安排,具體補助標準如下:
1.鄉鎮衛生院公共衛生人員培訓。
中央財政專項資金按照平均每人每天40元的標準給予補助,平均每人補助5200元。
2.鄉鎮衛生院衛生技術人員培訓。
中央財政專項資金按照平均每人每天40元的標準給予補助,平均每人補助220元。
3.村衛生室人員培訓。
中央財政專項資金按照平均每人每天30元的標準給予補助,平均每人補助150元。
4.鄉鎮衛生院管理人員培訓。
中央財政專項資金按照平均每人每天80元的標準給予補助,平均每人補助400元。
5.縣(市)衛生局局長培訓。
中央財政專項資金按照平均每人每天120元的標準給予補助,平均每人補助840元。
農村衛生人員培訓項目中央共補助2.5747億元。
四、項目執行時間
(一)2010年1月底前,各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制訂具體實施方案并組織實施。
(二)2010年9月底前,各省(區、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完成農村衛生人員培訓工作。
五、項目監督與評估
(一)地方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按照衛生部制定的《中央補助地方公共衛生專項資金農村衛生人員培訓項目管理辦法》(衛辦農衛發〔2009〕116號)組織實施本項目。
(二)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項目的監督管理和總體評估工作,制訂切實可行的監督評估方案并組織實施。項目結束后向衛生部農村衛生管理司提交項目執行情況工作報告。
(三)項目實施末期,衛生部將對項目實施的效果進行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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