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6月12日訊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6月11日發出通知,要求各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在查辦生產銷售假劣藥品案件中,對符合“兩高司法解釋”規定的標準,涉嫌構成生產銷售假劣藥品犯罪的,要及時向公安機關移送。對沒有構成生產銷售假劣藥品犯罪,但是按照《刑法》的規定,已涉嫌構成非法經營、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等犯罪的,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及時向公安機關移送。
一是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積極與公安、司法機關聯系,加強溝通,建立有效協作機制,認真配合公安、司法機關加大對生產銷售假劣藥品犯罪行為的打擊力度。
二是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在案件移送時,要按照國務院《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妥善保存所收集的證據,依法向公安機關提供規定的材料。對提供資金、賬號、發票、許可證件等和提供生產經營場所、郵寄等便利條件以及提供廣告宣傳等涉嫌構成生產銷售假劣藥品共同犯罪的,應一并移送。
名詞解釋:“兩高司法解釋”
2009年5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會簽了《關于辦理生產、銷售假藥、劣藥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于5月27日起施行。《解釋》明確了辦理生產、銷售假藥、劣藥刑事案件法律適用中的一些疑難問題。這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為依法懲治生產、銷售假藥、劣藥犯罪,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又一個重要舉措。(程圣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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