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熊選國 中國網 胡迪攝影
國務院新聞辦公室于5月26上午舉行新聞發布會,請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有關負責人介紹《關于辦理生產、銷售假藥、劣藥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有關情況,并答記者問。中國網進行了現場直播。
發布會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熊選國表示:醫療機構是救死扶傷、百姓最為信賴的地方,這些年也出現了個別醫療機構明知是假藥、劣藥而使用的情況。這種坑害百姓、蒙騙患者的情形,是百姓最不愿意看到、最深惡痛絕、最難以理解的事情。這次司法解釋針對醫療機構違法行為規定了專門條款,要嚴厲打擊,這也是維護人民群眾根本利益的需要。
熊選國表示在執行過程中,應主要注意以下三點:
第一點,《解釋》規定醫療機構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假藥而使用或者銷售,首先要達到定罪標準,如果是假藥,要足以危害人體健康,這是司法解釋第一條的規定,有六種情況,要符合這個標準。是劣藥,要造成嚴重的后果。司法解釋第三條對此有規定,要達到規定的定罪量刑標準。
第二點,這里的醫療機構包括醫院這些醫療單位,也包括個體行醫者,不光是正規醫院,還包括個體診所、個體行醫者。
第三點,它是一種故意犯罪,主觀上是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假藥、劣藥而使用或者銷售的,按生產、銷售假藥、劣藥犯罪來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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