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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高公布辦理生產銷售假藥劣藥刑事案件司法解釋
中國發展門戶網 www.chinagate.com.cn  2009 年 05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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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完善了生產、銷售假藥罪“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認定標準,使認定生產、銷售假藥罪更具有可操作性

□對假、劣藥造成的危害后果新增了器官組織損傷、功能障礙的規定,解決了司法實踐中認定困難的問題

□規定了醫療機構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假藥、劣藥而使用或者銷售,以銷售假藥罪、銷售劣藥罪追究刑事責任

□規定了為生產、銷售假藥、劣藥的犯罪分子提供幫助或者方便條件的行為,例如郵寄、廣告行為,以共犯論處

□規定在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發生時期,生產、銷售用于應對突發事件藥品的假藥、劣藥的,依法從重處罰

5月26日上午,國務院新聞辦舉行新聞發布會,邀請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熊選國、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朱孝清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副局長邊振甲,介紹將于5月27日正式施行的“兩高”《關于辦理生產、銷售假藥、劣藥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起草背景、過程及主要內容,并回答中外記者們的有關提問。

藥品安全,事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事關社會和諧穩定大局。近幾年來,生產、銷售假藥、劣藥違法犯罪行為比較嚴重,發生了多起生產、銷售假藥、劣藥犯罪的大案。生產、銷售假藥、劣藥犯罪具有嚴重的危害性:一是嚴重危害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安全。二是嚴重危害藥品行業的整體發展和市場正常秩序。三是嚴重損害我國在國際社會上的形象。我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四十二條分別規定了生產、銷售假藥罪與生產、銷售劣藥罪。為了強化法律適用,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2001年解釋》)第三條對生產、銷售假藥罪的有關問題作了司法解釋,隨著形勢發展,為適應司法實踐的需要,明確查處假劣藥品的法律適用問題,有必要對生產、銷售假藥、劣藥刑事案件中的法律問題出臺專門的司法解釋。

從2007年7月開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在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支持配合下,組成調研組,分別在山東、北京、河北、黑龍江等省(市)開展了調研。在調研過程中,針對辦理生產、銷售假藥、劣藥犯罪案件中遇到的適用法律問題,起草了解釋初稿,廣泛聽取并征求不同地區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以及藥監部門的意見。2007年11月專門召開研討會,邀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刑法室、公安部法制局、國家藥監局法規司的同志,以及北京大學、中國政法大學、北京師范大學、社科院等單位的專家學者座談。2007年11月至2008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分別征求了法院系統、檢察院系統的意見,并征求了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刑法室、公安部法制局、治安局等單位和部門的意見。經綜合各方面的意見,十數次修改,正式將解釋稿提交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討論。2009年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61次會議、2009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一屆檢察委員會第10次會議通過該解釋。

《解釋》的主要內容共分八條。主要有以下重點內容:

——完善了生產、銷售假藥罪“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認定標準,使認定生產、銷售假藥罪更具有可操作性。《解釋》第一條規定了認定“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六項具體標準。增加規定了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避孕藥品、血液制品、疫苗等幾類特殊藥品,以孕產婦、嬰幼兒、兒童或者危重病人等特殊人群為使用對象的藥品,注射劑、急救藥品等給藥途徑特殊或用途特殊的藥品,沒有或者偽造藥品生產許可證或者批準文號,且屬于處方藥的藥品,更有利于滿足司法實踐需要。

——對假、劣藥造成的危害后果新增了器官組織損傷、功能障礙的規定,解決了司法實踐中認定困難的問題。《解釋》第二條、第三條關于假、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及“后果特別嚴重”的規定,除《2001年解釋》中已規定的輕傷、重傷和殘疾標準外,新增了器官組織損傷、功能障礙的規定。現在的規定,基本解決了司法實踐中對假、劣藥造成的危害后果認定困難的問題,更符合保護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需要。

——規定了醫療機構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假藥、劣藥而使用或者銷售,以銷售假藥罪、銷售劣藥罪追究刑事責任。《解釋》第四條對此進行了規定。本條中的醫療機構,包括個體行醫者。醫療機構是病患者最信賴的地方,醫療機構使用假劣藥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應當依法懲處。

——規定了為生產、銷售假藥、劣藥的犯罪分子提供幫助或者方便條件的行為,例如郵寄、廣告行為,以共犯論處。司法實踐中,有的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生產、銷售假藥、劣藥,而為其提供資金等經濟條件,有的提供生產技術,有的提供其他生產、經營便利條件,還有的為其進行廣告等宣傳活動。這些共同犯罪行為極大地助長了生產、銷售假藥、劣藥的犯罪,對于此種共同犯罪人,應當依法予以嚴厲打擊。

——規定在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發生時期,生產、銷售用于應對突發事件藥品的假藥、劣藥的,依法從重處罰。藥品造假行為本身已經令人深惡痛絕,突發事件時期的藥品造假行為更是直接危及人的生命健康。例如,在傳染病流行時期,生產、銷售用于防控該傳染病急需藥品的假藥、劣藥的;在地震等造成人員重大傷亡的事故災難發生時期,生產、銷售用于止血的藥品的假藥、劣藥的,等等。突發事件時期的藥品造假行為的危害性更加突出,對其從重處罰符合維護人民群眾根本利益的需要。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副局長邊振甲表示,在當前防控甲型H1N1流感過程中,將更加嚴密地做好打擊假劣藥品和醫療器械的相關工作。凡是發現和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有關的假藥、醫療器械,將堅決予以打擊,確保防控藥品、醫療器械的安全。(作者:陳永輝)

來源: 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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