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醫療服務監管司。
承擔醫療機構醫療服務的監管工作,建立醫療機構醫療質量評價和監督體系,組織開展醫療質量、安全、服務、財務監督和評價等工作;建立健全以公益性為核心的公立醫院監督制度,承擔推進公立醫院管理體制改革工作。
(十一)食品安全綜合協調與衛生監督局。
組織擬訂食品安全標準;承擔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工作;組織開展食品安全監測、風險評估和預警工作;擬訂食品安全檢驗機構資質認定的條件和檢驗規范;承擔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發布工作;指導規范衛生行政執法工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環境衛生和學校衛生的監督管理;負責公共場所、飲用水等的衛生監督管理;負責傳染病防治監督;整頓和規范醫療服務市場,組織查處違法行為;督辦重大醫療衛生違法案件。
(十二)藥物政策與基本藥物制度司。
承擔建立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并組織實施的工作,組織擬訂藥品法典和國家基本藥物目錄;組織擬訂國家藥物政策;擬訂國家基本藥物的采購、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會同有關方面提出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內藥品生產的鼓勵扶持政策,提出國家基本藥物價格政策的建議。
(十三)科技教育司。
擬訂醫藥衛生科技發展規劃;組織實施國家重點醫藥科研攻關項目;指導醫療衛生方面的技術推廣和科學普及工作;組織研究醫學衛生技術標準;承擔醫藥衛生實驗室生物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指導衛生專業技術崗位培訓工作;承擔組織開展繼續醫學教育和畢業后醫學教育工作。
(十四)國際合作司(港澳臺辦公室)。
承擔組織指導衛生方面的政府與民間的多雙邊合作交流和衛生援外有關工作;組織協調我國與世界衛生組織及其他國際組織在醫學衛生領域的交流與合作;承擔與港澳臺的衛生合作工作。
(十五)保健局。
擬訂并組織實施中央保健工作方針政策與規劃;承擔中央保健對象和在京中央國家機關及有關單位醫療照顧對象的醫療保健工作;承擔國家重要會議與重大活動的醫療衛生保障工作;負責重要外賓的醫療安排。
機關黨委 負責機關和在京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離退休干部局 負責機關離退休干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干部工作。
四、人員編制
衛生部機關行政編制為387名(含兩委人員編制6名、援派機動編制2名、離退休干部工作人員編制23名)。其中:部長1名、副部長4名,司局級領導職數63名(含國家衛生監察專員8名、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離退休干部局領導職數2名)。
五、其他事項
(一)管理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
(二)食品安全監管的職責分工。衛生部牽頭建立食品安全綜合協調機制,負責食品安全綜合監督。農業部負責農產品生產環節的監管。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負責食品生產加工環節和進出口食品安全的監管。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負責食品流通環節的監管。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餐飲業、食堂等消費環節食品安全監管。衛生部承擔食品安全綜合協調、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責任。各部門要密切協同,形成合力,共同做好食品安全監管工作。
(三)食品生產、流通、消費環節許可工作監督管理的職責分工。衛生部負責提出食品生產、流通環節的衛生規范和條件,納入食品生產、流通許可的條件。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餐飲業、食堂等消費環節食品衛生許可的監督管理。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負責食品生產環節許可的監督管理。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負責食品流通環節許可的監督管理。不再發放食品生產、流通環節的衛生許可證。
(四)職業衛生監管的職責分工。衛生部負責起草職業衛生法律法規草案,擬訂職業衛生標準,規范職業病的預防、保健、檢查和救治,負責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認定和職業衛生評價及化學品毒性鑒定工作。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負責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的監督檢查工作,負責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的頒發管理,組織查處職業危害事故和有關違法違規行為。衛生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按照職責分工,建立完善協調機制,加強配合,共同做好相關工作。
(五)由衛生部會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適時推進食品安全監管隊伍整合。
(六)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六、附則
本規定由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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