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衛生部網站上公布的《衛生部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全文:
衛生部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和《國務院關于機構設置的通知》(國發〔2008〕11號),設立衛生部,為國務院組成部門。
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國務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將衛生行業科技成果鑒定工作交給市場中介組織。
(三)將進口涉水產品、國產水質處理器和防護材料、與飲用水接觸的新材料和化學物質的技術評估交給事業單位。
(四)將化學品毒性鑒定、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評價(甲級)、職業病防護設施與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效果評價、放射防護器材和含放射性產品技術評估交給事業單位。
(五)將食品衛生許可,餐飲業、食堂等消費環節食品安全監管和保健食品、化妝品衛生監督管理的職責,劃給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六)將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綜合協調食品安全、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職責劃入衛生部。
(七)增加組織制定食品安全標準、藥品法典,建立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的職責。
(八)加強食品安全綜合監督的職責。加強對醫療服務、公立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
(九)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堅持公共醫療衛生的公益性質,堅持預防為主、以農村為重點、中西醫并重的方針,堅持為人民健康服務的方向。
二、主要職責
(一)推進醫藥衛生體制改革。擬訂衛生改革與發展戰略目標、規劃和方針政策,起草衛生、食品安全、藥品、醫療器械相關法律法規草案,制定衛生、食品安全、藥品、醫療器械規章,依法制定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
(二)負責建立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并組織實施,組織制定藥品法典和國家基本藥物目錄。組織制定國家藥物政策。擬訂國家基本藥物采購、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內藥品生產的鼓勵扶持政策,提出國家基本藥物價格政策的建議。
(三)承擔食品安全綜合協調、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責任,組織制定食品安全標準,負責食品及相關產品的安全風險評估、預警工作,制定食品安全檢驗機構資質認定的條件和檢驗規范,統一發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
(四)統籌規劃與協調全國衛生資源配置,指導區域衛生規劃的編制和實施。
(五)組織制定并實施農村衛生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負責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綜合管理。
(六)制定社區衛生、婦幼衛生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規劃并指導社區衛生服務體系建設,負責婦幼保健的綜合管理和監督。
(七)負責疾病預防控制工作,制定實施重大疾病防治規劃與策略,制定國家免疫規劃及政策措施,協調有關部門對重大疾病實施防控與干預,發布法定報告傳染病疫情信息。
(八)負責衛生應急工作,制定衛生應急預案和政策措施,負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預警和風險評估,指導實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控制與應急處置,發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信息。
(九)起草促進中醫藥事業發展的法律法規草案,制定有關規章和政策,指導制定中醫藥中長期發展規劃,并納入衛生事業發展總體規劃和戰略目標。
(十)指導規范衛生行政執法工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環境衛生和學校衛生的監督管理,負責公共場所和飲用水的衛生安全監督管理,負責傳染病防治監督。
(十一)負責醫療機構(含中醫院、民族醫院等)醫療服務的全行業監督管理,制定醫療機構醫療服務、技術、醫療質量和采供血機構管理的政策、規范、標準,組織制定醫療衛生職業道德規范,建立醫療機構醫療服務評價和監督體系。
(十二)組織制定醫藥衛生科技發展規劃,組織實施國家重點醫藥衛生科研攻關項目,參與制定醫學教育發展規劃,組織開展繼續醫學教育和畢業后醫學教育工作。
(十三)指導衛生人才隊伍建設工作,組織擬訂國家衛生人才發展規劃,會同有關部門制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資格標準并組織實施。
(十四)組織指導衛生方面的國際交流合作與衛生援外有關工作,開展與港澳臺的衛生合作工作。
(十五)負責中央保健對象的醫療保健工作,負責中央部門有關干部醫療管理工作,負責國家重要會議與重大活動的醫療衛生保障工作。
(十六)承擔全國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和國務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十七)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衛生部設15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廳。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以及安全保密、政務公開、來信來訪、衛生統計、新聞發布等工作。
(二)人事司。
擬訂全國衛生人才發展規劃和政策并指導實施;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工作;會同有關方面擬訂各類衛生專業技術人員資格標準并組織實施;組織指導衛生管理干部崗位培訓工作。
(三)規劃財務司。
擬訂衛生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推動區域衛生規劃工作;統籌規劃與協調全國衛生資源配置,管理大型醫用裝備的配置;提出醫療服務價格、藥品價格、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結算等政策的建議;組織擬訂國家衛生裝備管理辦法和標準;擬訂藥品和醫療器械采購相關規范。
(四)政策法規司。
起草衛生法律法規草案,組織擬訂衛生政策和標準;起草部門規章;承擔機關有關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有關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工作。
(五)衛生應急辦公室(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中心)。
擬訂衛生應急和緊急醫學救援規劃、制度、預案和措施;指導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預防準備、監測預警、處置救援、分析評估等衛生應急活動;指導地方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其他突發事件實施預防控制和緊急醫學救援;組織實施對突發急性傳染病防控和應急措施;對重大災害、恐怖、中毒事件及核事故、輻射事故等組織實施緊急醫學救援;發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信息。
(六)疾病預防控制局(全國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
擬訂全國重大疾病防治規劃、國家免疫規劃和嚴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衛生問題的干預措施并組織實施,完善重大疾病防控體系,防止和控制疾病的發生和疫情的蔓延;承擔發布法定報告傳染病疫情信息工作;承辦全國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國務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七)農村衛生管理司。
承擔綜合管理農村基本衛生保健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擬訂有關政策、規劃并組織實施;指導全國農村衛生服務體系建設和鄉村醫生相關管理工作;監督指導農村衛生政策的落實。
(八)婦幼保健與社區衛生司。
擬訂婦幼衛生、社區衛生、健康教育的政策、規劃、規范并組織實施;擬訂婦幼衛生技術標準;對婦幼保健實施監督管理,牽頭組織預防和減少出生缺陷與先天殘疾工作。
(九)醫政司。
擬訂醫療機構、醫療技術應用、醫療質量和服務、采供血機構管理等有關政策、規范、標準,并組織指導實施;擬訂醫務人員執業標準和服務規范;指導醫院藥事、臨床重點??平ㄔO、醫院感染控制、醫療急救體系建設、臨床實驗室管理等有關工作;參與藥品、醫療器械臨床試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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