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部近日印發《世界衛生組織人體細胞、組織和器官移植指導原則(草案)》。《原則(草案)》提出,只有在符合這些指導原則的情況下,才可以以移植為目的,從死者或者活體身上摘取細胞、組織和器官。
2008年5月,世界衛生組織執委會第123屆會議討論了人體細胞組織和器官移植問題,形成了《世界衛生組織人體細胞、組織和器官移植指導原則(草案)》。《原則(草案)》共包括11項指導原則,為以治療為目的的人體細胞、組織和器官的獲得和移植,提供了一個有序、符合倫理標準并且可接受的框架。
這些指導原則如下:
1.細胞、組織和器官可以從死者或者活體身上摘取用于移植,如果:(a)已得到符合法律規定的任何同意意見,(b)沒有理由相信死者生前反對這種摘取。
2.確定潛在捐獻人死亡的醫生,不應直接參與從捐獻人身上摘取細胞、組織或器官,或參與隨后的移植步驟;這些醫生也不應負責照料此捐獻人的細胞、組織和器官的任何預期接受人。
3.死者的捐獻應顯現出其最大的治療潛力,但成年活人可在國內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捐獻器官。活體捐獻人一般應與接受人在基因、法律或情感上有關系。活體捐獻在以下情況下才可接受:捐獻人知情并獲得其自愿同意,已保證對捐獻人的專業照料和完善組織后續步驟,并已審慎執行和監督捐獻人選擇標準。應以完整和可理解的方式告知活體捐獻人,其捐獻可能存在的危險、捐獻的益處和后果;捐獻人應在法律上有資格和能力權衡這些信息;捐獻人應自愿行動,不受任何不正當的影響和強迫。
4.除了在國家法律允許范圍內的少數例外情況,不可出于移植目的從未成年人身上摘取任何細胞、組織或器官。應當具備保護未成年人的具體措施,在任何可能情況下都應在捐獻前獲得未成年人的同意。對未成年人適用的內容也同樣適用于沒有法定能力者。
5.細胞、組織和器官應僅可自由捐獻,不得伴有任何金錢支付或其他貨幣價值的報酬。購買或提出購買供移植的細胞、組織或器官,或者由活人或死者近親出售,都應予以禁止。禁止出售或購買細胞、組織和器官不排除補償捐獻人產生的合理和可證實的費用,包括收入損失,或支付獲取、處理、保存和提供用于移植的人體細胞、組織或器官的費用。
6.可依據國內法規,通過廣告或公開呼吁的方法鼓勵人體細胞、組織或器官的無私捐獻。應禁止登廣告征求細胞、組織或器官并企圖為捐獻細胞、組織或器官的個人提供或尋求付款,或在個人死亡情況下,為其近親提供或尋求付款。參與對此類個人或第三方付款的中間行為也應予以禁止。
7.如果用于移植的細胞、組織或器官是通過剝削或強迫,或向捐獻人或死者近親付款獲得的,醫生和其他衛生專業人員應不履行移植程序,健康保險者和其他支付者不應承擔這一程序的費用。
8.應禁止所有參與細胞、組織或器官獲取及移植程序的衛生保健機構和專業人員接受超過所提供服務的正當費用額度的任何額外款項。
9.器官、細胞和組織的分配應在臨床標準和道德準則的指導下進行,而不是出于錢財或其他考慮。由適當人員組成的委員會規定分配原則,該原則應該公平、對外有正當理由并且透明。
10.高質量、安全和功效好的操作程序對捐獻人和接受人同樣極為重要。對活體捐獻人和接受人雙方都應進行細胞、組織和器官捐獻及移植的長期效果評估,以記錄帶來的好處和造成的傷害。移植用人體細胞、組織和器官屬于具有特殊性質的衛生產品,其安全、功效和質量水平必須不斷加以維護并做到最大化。這需要有高質量的系統加以實施,包括可追蹤機制和防范機制,并伴有不良事件和不良反應的情況報告,這對國內和輸出的人體產品都應如此。
11.組織、實施捐獻和移植活動以及捐獻和移植的臨床后果,必須透明并可隨時接受調查,同時保證始終保護個人匿名以及捐獻人和接受人的隱私。(記者錢 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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