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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新聞發言人顏江瑛介紹情況
(攝影 中國網 楊楠)
2007年12月12日上午10時,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政策法規司副司長、新聞發言人顏江瑛在例行發布會上介紹了中美簽署藥品和醫療器械安全監管合作備忘錄,以及藥品召回管理辦法的有關情況。中國網現場直播!
在談到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布《藥品召回管理辦法》的有關情況時,顏江瑛說,要明確進口藥品召回的責任主體,《召回辦法》明確了進口藥品的召回責任主體和具體實施主體。即進口藥品的境外制藥廠商與境內藥品生產企業一樣是藥品召回的責任主體,履行相同的義務。進口藥品需要在境內進行召回的,由進口單位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負責具體實施。
顏江瑛介紹,為了使藥監部門及時掌握進口藥品在國外的召回情況,便于對進口藥品在境內使用的安全風險控制,召回辦法明確了 “進口藥品的境外制藥廠商在境外實施藥品召回的,應當及時報告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報告義務。
顏江瑛指出,藥品監管部門也要從這幾方面加強監督指導,確保召回效果:
藥品監管部門依據《藥品召回管理辦法》,及時對召回效果進行評價。認為企業召回不徹底或者需要采取更為有效的措施的,應當要求藥品生產企業重新召回或者擴大召回范圍。必要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要求藥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和使用單位立即停止銷售和使用該藥品。
同時,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藥品召回信息公開制度,采用有效途徑向社會公布存在安全隱患的藥品信息和藥品召回的情況。
最后,顏江瑛強調,藥品召回是國際慣例,也是阻止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存在安全隱患藥品的有效手段之一,確保藥品召回的效果,除企業實施召回外,監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也需要公眾參與。(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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