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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新聞發言人顏江瑛介紹情況
(攝影 中國網 楊楠)
2007年12月12日上午10時,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政策法規司副司長、新聞發言人顏江瑛在例行發布會上介紹了中美簽署藥品和醫療器械安全監管合作備忘錄,以及藥品召回管理辦法的有關情況。中國網現場直播!
在談到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布《藥品召回管理辦法》的有關情況時,顏江瑛說,2007年7月,國務院出臺了《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要求生產企業發現其產品存在安全隱患的,應主動召回。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依據《藥品管理法》、《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和《特別規定》制定了《藥品召回管理辦法》。
顏江瑛介紹,藥品是一種特殊商品,藥品召回不同于其它的產品召回。近兩年,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根據保障公眾用藥安全的需要,組織開展了相關藥品召回的調研和論證工作。國務院《特別規定》的頒布促進了《藥品召回管理辦法》的出臺。《召回辦法》于今年9月19日在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網站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和建議,同時,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多次召開座談會聽取專家、監管部門和企業等不同方面的意見,我國部分省市曾經實施過藥品召回,對《召回辦法》的制訂起到積極作用。經反復討論修改,《藥品召回管理辦法》今天正式發布。
顏江瑛指出,《召回管理辦法》中的藥品召回是指藥品生產企業,包括進口藥品的境外制藥廠商,按照規定的程序收回已上市銷售的存在安全隱患的藥品。安全隱患,是指由于研發、生產等原因可能使藥品具有的危及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合理危險。
藥品召回分為主動召回和責令召回兩類。責令召回是指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經過調查評估,認為存在安全隱患,藥品生產企業應當召回藥品而未主動召回的,應當責令藥品生產企業召回藥品。(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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