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令
第 56 號
《新資源食品管理辦法》已于2006年12月26日經衛生部部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以發布,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部 長 陳竺
二○○七年七月二日
新資源食品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新資源食品的監督管理,保障消費者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以下簡稱《食品衛生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規定的新資源食品包括:
(一)在我國無食用習慣的動物、植物和微生物;
(二)從動物、植物、微生物中分離的在我國無食用習慣的食品原料;
(三)在食品加工過程中使用的微生物新品種;
(四)因采用新工藝生產導致原有成分或者結構發生改變的食品原料。
第三條 新資源食品應當符合《食品衛生法》及有關法規、規章、標準的規定,對人體不得產生任何急性、亞急性、慢性或其他潛在性健康危害。
第四條 國家鼓勵對新資源食品的科學研究和開發。
第五條 衛生部主管全國新資源食品衛生監督管理工作??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新資源食品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新資源食品的申請
第六條 生產經營或者使用新資源食品的單位或者個人,在產品首次上市前應當報衛生部審核批準。
第七條 申請新資源食品的,應當向衛生部提交下列材料:
(一)新資源食品衛生行政許可申請表;
(二)研制報告和安全性研究報告;
(三)生產工藝簡述和流程圖;
(四)產品質量標準;
(五)國內外的研究利用情況和相關的安全性資料;
(六)產品標簽及說明書;
(七)有助于評審的其它資料。
另附未啟封的產品樣品1件或者原料30克。
申請進口新資源食品,還應當提交生產國(地區)相關部門或者機構出具的允許在本國(地區)生產(或者銷售)的證明或者該食品在生產國(地區)的傳統食用歷史證明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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