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降價死、隨意升“國標”、研制造假……諸多怪狀,暴露“權力黑洞”;濫用審批權、只審批不監督、責任缺位……受賄窩案,牽出“源頭污染”。
“鄭筱萸受賄案和一系列藥品事件,最直接和最集中反映的問題是,某些政府部門和官員在濫用手中的行政審批權。”
在不久前的一次新聞發布會上,國務院審改辦審核督察組副組長彭忠義這樣分析。
一年1萬多審批事項,新藥審批僅百余
藥品名稱為何滿天飛
老百姓常說“藥品降價死”:某些藥品價格一下調,立刻就在醫院、藥店消失。
降價藥實際上都還在,只是改了名稱、包裝、劑型,穿上了新衣,價格高出許多。
多次降價,多次更名,同一種藥品有十幾個甚至幾十個商品名稱,有時連醫生也被搞暈。比如,“頭孢曲松鈉”因產地、藥廠不同,就有頭孢三嗪、羅氏芬、麗珠芬、菌必治、康力舒、亞松等20多個名稱。而羅紅霉素有40多個、阿奇霉素有近百個商品名或者商標。
據不完全統計,藥監部門一年1萬多個審批事項,其中大部分是這類改包裝、改規格的行政批復,真正有關新藥的審批其實只有百余個。
“只有新化學藥品、新生物制品以及具有化合物專利的藥品,才可能有商品名。”國家藥監局副局長吳湞告訴記者,“到目前為止,藥監局批準的有商品名的藥品只占藥品的4%。其中2006年批準的藥品商品名為731個,這其中還包括很多進口藥品。”
審批事項和藥品商品名之間的差別,暴露出審批權力被濫用的問題:監管部門只審批不監督,對市場上藥品的商品名稱滿天飛的狀況沒有及時發現并加以控制。更有人質疑:企業沒有任何依據改劑型、改規格,完全是為了規避價格監管,為何能通過審批關?
郝和平,國家藥監局醫療器械司原司長。2002年9月到2004年9月,兩年間為多家醫藥公司申請批準生產醫療器械產品“提供幫助”,先后收受現金、轎車等折合人民幣81.6萬元。2006年11月,被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5年。
“企業逐利,監管部門更應充分行使審批權,對隨意改頭換面的藥品加大退審力度。”吳湞說。
一個人,就可以決定一個藥品的命運
鄭筱萸們的“審批權”有多大
鄭筱萸案,暴露出的實際上是整個藥品審批領域的“黑洞”。
2001年前,我國的藥品實行國家標準、地方標準兩級標準。2001年12月1日新修訂的《藥品管理法》,對標準進行了改進,規定只實行一級標準,即國家標準,取消了地方標準。
當時,對于按地方標準生產的企業,只要經過審查,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經過批準可以上升為國家標準藥品,不符合的就必須淘汰。
這就是“地標升國標”,這本應該是藥品質量的一次優勝劣汰。但是,一些不該升入國標的品種,也進入了國標行列。而且,藥品注冊與后續監管嚴重脫節,使一些基礎工作粗糙、技術要求不明確的藥品也獲得批準,這當中,就有個別審批人員,利用手中的審批權,收受賄賂,違規審批。
藥品研制造假,在審批中也不鮮見。
據西部地區一位知情人士講,一些生產所謂新藥的企業,就是把民間驗方制成成藥,冠以地方特色中成藥、天然藥物的名目申報新藥。填寫的相關資料中涉及的臨床試驗數據常常是編造的,實際上根本沒有做過臨床試驗。這樣的資料首先報送地方藥監部門。地方藥監因為只負責審核,并沒有審批權,相當于備案,一般不會遇到問題。上報國家局后,本該用于研發和臨床試驗的大筆資金,此時就會發揮作用——疏通關系,包括審批部門的工作人員、負責審核的專家,如果關系“硬”,一兩個月就能拿到批準文號,如果關系不“硬”,等上一年半載也很平常。
國家藥監局藥品注冊司負責人張偉說,藥品研制造假最根本的原因,就是對藥品注冊原始資料核查的責任主體缺位,不論地方藥監部門,還是國家局的審批各環節,都不對原始資料的真實性負責。藥品注冊只審批、不監督,給研制藥品造假提供了空間。由于審批制度的不完善,個別人的自由裁量權過大,權力沒有制約、沒有監督,一個人就可以決定一個藥品的命運。
到期老藥“再注冊”,“三制一化”防暗箱
藥品審批改革正升溫
“去年國家藥監局一共查處了3435個品種,遏制了濫用商品名的勢頭。”吳湞說。
腐敗窩案給藥監系統極大震動,除了加大查處力度,一系列規定辦法出臺,劍指行政審批。
今年初,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提出,要對批準文號有效期滿5年的藥品進行再注冊,淘汰生產技術落后、沒有完成醫學藥學再評價、不良反應嚴重的藥品。
對《藥品注冊管理辦法》中有關審批權力的配置、監督,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已經做了進一步修訂,目前正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年內有望出臺。
為了避免藥品審批過程中的暗箱操作和腐敗現象,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不久前還作出決定,在藥品審評審批中實行“三制一化”。
吳湞解釋說,“三制”一是實行審評人員集體負責制,目的是防止個別人濫用審評審批權力。二是實行審評審批責任追究制,只要有違法行為,追究到底,絕不姑息。三是實行審評審批檢驗人員公示制,將藥品審評審批置于社會監督之下。“一化”就是信息化。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正在建設藥品審批的信息平臺,逐步實行藥品審批網上受理,網上審批,陽光操作,公開透明。“越公開、越透明,審批的有效性越高,防止腐敗的效果就越好。這是行政審批改革的必由之路。”(本報記者 富子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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