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4月21日電 昨天,衛生部衛生監督局再次就制訂中的《化妝品標簽標識管理規范》向社會征求意見。根據意見稿,化妝品不得進行有效率的宣傳,不得使用醫療術語,不得對消費者產生誤導。
征求意見稿提出,化妝品標簽標識內容必須真實、科學、完整;所宣傳的功能必須真實、有科學依據,并且符合化妝品定義規定的功能范疇,即清潔、消除不良氣味、護膚、美容、修飾功能及特殊用途功能。不得通過宣傳所用原料的功能來暗示產品實際不具有或不允許宣傳的功能。
該征求意見稿所稱化妝品標簽標識是指粘貼、連接或印刷在化妝品銷售包裝上,以及置于銷售包裝內的文字、數字、符號、圖案、音像和其他材料。征求意見稿提出,化妝品標簽所標識的使用方法、使用部位、使用目的和功效等應符合化妝品定義的范疇。
化妝品不得進行有效率的宣傳,如“xx例有效”,“xx%有效”等類似用語;名稱標注要清晰、完整、易于辨認,不能使用易產生混淆、誤導消費者或者其他不良影響的標注方式;名稱中不得使用有夸大功能或誤導消費者的商標;化妝品標簽上應標注必要的警示信息,如使用條件、使用方法、注意事項、可能的不良反應等;鼓勵化妝品標簽上標識“本品對少數人體有過敏反應,如有不適,請立即停用”內容;育發類、染發類、燙發類、除臭類、脫毛類產品及指甲硬化劑標簽上必須標注使用條件、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項。
化妝品標簽標識內容應當真實,不得有虛假夸大、明示或暗示對疾病的治療作用和效果的內容,不得使用醫療術語,不得對消費者產生誤導,不得以“經衛生部(門)批準”或“衛生部(門)特批”等名義為產品作宣傳,不得把化妝品批件或化妝品檢驗機構的檢驗報告作為標簽內容。征求意見稿附件還分別例舉了化妝品標簽推薦功能宣稱用語和禁止標注用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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