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重疾險“保死不保病”的爭議,昨日,中國醫師協會和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正式對外公布了《重大疾病保險的疾病定義使用規范》。3日起,各保險公司將啟用行業統一的重疾定義,并按行業相關規定開發和管理重疾險產品。
今年8月1日前,使用行業統一定義的各項工作將完成。該規范也是我國針對重疾險建立的第一個行業規范性操作指南。
6種主要疾病
(1)惡性腫瘤—不包括部分早期惡性腫瘤;
(2)急性心肌梗塞;
(3)腦中風后遺癥—永久性的功能障礙;
(4)重大器官移植術或造血干細胞移植術—須異體移植手術;
(5)冠狀動脈搭橋術(或稱冠狀動脈旁路移植術)—須開胸手術;
(6)終末期腎病(或稱慢性腎功能衰竭尿毒癥期)—須透析治療或腎臟移植手術。
《規范》內容
25種疾病“步調一致”
此次出臺的《規范》使25種最常見疾病的定義有了統一標準。記者看到,《規范》對重疾險產品中最常見的25種疾病的表述進行了統一和規范。
重疾險須包括6種疾病
《規范》要求今后以“重大疾病保險”命名、保險期間主要為成年人(十八周歲以上)階段的保險產品,其保障范圍必須包括這25種疾病中發生率最高的6種疾病——惡性腫瘤、急性心肌梗塞、腦中風后遺癥、冠狀動脈搭橋術(或稱冠狀動脈旁路移植術)、重大器官移植術或造血干細胞移植術、終末期腎病(或稱慢性腎功能衰竭尿毒癥期)。其余的19種為選擇疾病——一旦包含以上疾病就必須采用《規范》中的定義。
《規范》解讀
問題1新重疾險價格是否提高
記者在采訪時發現,多數受訪者認為各保險公司的成本會因此而增加,那么這是否會影響到重疾險新產品的價格?
8月后新產品價格可能上漲
目前各保險公司的重大疾病保險均是由各公司自行制定的,無論是其中包含的疾病種類,或者疾病定義及理賠標準都不相同,而在《規范》實行后,部分保險公司重大疾病保險不僅數量將有所改變,條款也將適度放寬或者縮小保障范圍。
例如信誠人壽目前的重大疾病保險僅保22種重大疾病,而其推出的業內首個符合新規定的新重大疾病保險產品,則將25種行業統一定義的疾病都列入了其中,不僅疾病的種類擴大到了28種,而且部分疾病的理賠標準也有所調整。
“定義的使用必然對價格有所影響。”中國保險行業協會重大疾病辦公室的董向兵說,“從已經實行統一定義的英國來看,每次調整定義都會對產品價格有一定的影響。”而對于8月份后重大疾病保險產品價格的走勢,保險公司方面的反饋是看漲的比較多。
問題2投保人是否應退保換新產品
“我是否應該退保呢?”昨日,剛投保重大疾病保險一年的劉小姐致電本報詢問是否應該把手中的保單退掉更換新產品。而在重疾險新舊交替之際,與劉小姐有同樣擔心的消費者不在少數。
多數公司尚未出解決方案
中國保險行業協會人士表示,新標準是一個行業自律的文件。我們要保險公司做相關服務工作。“目前監管部門并未對各家公司作出統一要求。”董向兵說。一般來講,要按原來的合同辦理,如果消費者有相關要求,可以和保險公司協商。
雖然監管部門并未“統一劃線”,不過部分公司已經行動起來。昨日,記者先后撥打了7家人壽保險公司。其中外資公司信誠人壽保險公司宣布8月后將免費為自己的重大疾病保險老客戶升級。
而其他公司均表示,目前暫時還無定論。“畢竟升級的成本很高,重大疾病保險保戶越多的公司成本越大,公司決斷起來也比較困難。”
問題3發生糾紛如何解決
作為各保險公司明星產品之一的重大疾病保險誕生后,保險消費者與保險公司,因對保險條款的理解不同、不同意保險理賠結果等,一直糾紛不斷。而去年發生的重疾險“保死不保病”風波,更成為《重大疾病保險的疾病定義使用規范》出臺的催化劑。
《規范》頒布后,雖然更有利于保護消費者權益,但發生糾紛后,消費者該如何處理?
未來將建糾紛仲裁機構
董向兵表示,目前我們還是希望發生糾紛后保險消費者與公司進行溝通,而未來我們還將和醫師協會成立重疾研究機構,一來方便對定義和規范進行更新;二來有利于建立我國自己的重大疾病發病率數據庫;三是該機構未來將成為第三方,對重大疾病糾紛進行仲裁。
購買重疾險應量體裁衣
《規范》實行后,所有的保險公司的重大疾病保險產品都必須有6種核心疾病,如果涵蓋了其余19種疾病的也必須采用行業統一的定義。這些雖然對于消費者投保非常有利,但董向兵指出,當消費者真正要選擇購買重大疾病保險產品的時候,除了貨比三家外,最重要的就是自身的年齡及需求。“畢竟不同的年齡段,容易得的疾病也有所不同。”
背景
我國成第四個統一重疾定義的國家
目前的重疾險市場上,保險公司經常以承保的疾病數量多來推銷自己的產品,有的24種、有的28種、有的30種,甚至更多。而“保險醫學”和“臨床醫學”有很大的差別,在臨床醫學上被確診為在保險理賠范圍的疾病往往需要附加很多條件才能達到“保險醫學”理賠的標準。而消費者的理解和保險公司的約定也有所不同。
重疾險于1983年在南非問世,1995年引入我國內地,經過了十多年的發展,現已成為人身保險市場上重要的保障型產品。隨著經營主體的不斷增多,保險公司獨自制定的重疾定義存在差異,客觀上,給消費者比較和選購產品帶來不便,也容易產生理賠糾紛。
2006年4月,在中國保監會的指導下,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成立了重疾定義制定辦公室,并與中國醫師協會展開跨行業的合作。
我國是繼英國、新加坡、馬來西亞后,第四個制定并使用行業統一重疾定義的國家。
案例
六投保人起訴友邦保險
2006年2月15日,6個投保人向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起訴友邦保險深圳分公司,起訴友邦深圳的理由是:該公司銷售的重大疾病險保險合同有失公平,涉嫌欺詐消費者,并違反了《合同法》有關規定。從而引發了國內長達一年關于重疾險“保死不保病”的爭議和討論,因此業內一直對中國保險行業協會與中國醫師協會共同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險的疾病定義予以深切關注。(仇兆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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