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到藥店購買處方藥時必須有執業藥師在場,展會上銷售藥品將屬違法行為,藥店禁售醫療機構制劑……日前,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公布《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新法規將從今年5月1日起施行。
《辦法》規定,藥品零售企業應按國家藥監局藥品分類管理規定的要求,憑處方銷售處方藥。經營處方藥和甲類非處方藥的藥品零售企業,執業藥師或者其他依法經資格認定的藥學技術人員不在崗時,應當掛牌告知,并停止銷售處方藥和甲類非處方藥。違反規定的,藥監部門將責令其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辦法》規定,藥品生產、經營企業不得在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的地址以外的場所儲存或者現貨銷售藥品,并明確表示,藥品生產、經營企業不得以展示會、博覽會、交易會、訂貨會、產品宣傳會等方式現貨售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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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現藥店違規請舉報
藥店禁售醫療機構制劑,醫療機構制劑是指醫療機構根據本單位臨床需要經批準而配制、自用的固定處方制劑,不同于藥品監管部門正式批準上市的藥品。另外,藥品生產、經營企業也不得以搭售、買藥品贈藥品、買商品贈藥品等方式向公眾贈送處方藥或者甲類非處方藥;不得采用郵售、互聯網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眾銷售處方藥。
國家藥監局表示,消費者對藥品流通進行社會監督的過程中,凡發現藥品零售企業存在以上違法行為,應及時向藥監部門舉報。(記者 趙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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